1.建設工程高空墜物有哪些法律規定?高空墜物的損害賠償,被高空墜物的拋物現象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屢見報端。這種頑疾的長期治療,折磨著城管和立法部門。事後的賠償和責任追究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的審判執行帶來極大的挑戰。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補償。即落在室內的,由業主賠償,落在公共區域的,由物業賠償。參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建築物拋擲物或者建築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條規定適用於從高層建築上墜落的物體造成的傷害。作為具有特殊侵權性質的民事糾紛案件,責任人是客體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客體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當客體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時,容易解決,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如果不能確定該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該條的適用將會遇到困難。在上述案例中,二樓以上住戶全部被列為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而為之。1.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路過,被樓上的墜物砸傷,就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證明。剩下的就是蓋樓車主證明他們沒有扔東西。未提供證據或者未找到實際拋物的,走廊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被砸人的負責。因為被砸人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業主投擲了拋物,要求被砸人舉證不現實,所以適用舉證倒置。2.如果房子是出租的,房東和承租人會得到同等的補償。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居住人,對房屋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它可以預見和防止玻璃老化而不及時處理或通知房東。房東作為房屋的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不履行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義務。所以高空墜物的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是被高空墜物砸傷的,剩下的舉證責任由居住的所有人來證明。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是什麽?1.《侵權責任法》規定,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與建築物所有使用人相比,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限制了責任人,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定,追究潛在建築物使用人的賠償責任,既不會導致受害人因損害結果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個人賠償數額因義務人過多而過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到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註意義務,不會無限擴大賠償義務人的範圍,所以這壹立法相對合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2.責任類型在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後,“可能危害建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承擔什麽樣的賠償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應該承擔自己的壹份責任。理由如下:(1)連帶責任過度加重用戶責任,達不到信息訴訟的目的,也不利於社會穩定。(2)違背了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讓大部分“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過制度設計保證損害最小化。因此,如果“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真正的加害人就會逍遙法外,正義得不到實現。(3)連帶責任會導致內部債權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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