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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簽訂階段有哪些法律風險?

忽視合同交底工作帶來的風險

合同交底應該是所有施工環節的基礎,熟悉項目內容就是熟悉合同。與壹般合同不同,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許多工作人員的參與。毫不誇張地說,每壹個施工企業的工作人員都是施工合同的“履約主體”。因此,合同交底工作應在項目建設(包括各類分項工程)的初始階段進行。但在實踐中,壹些施工企業甚至存在項目主要負責人對施工合同主要內容不完全了解的情況。由於合同交底不到位,施工企業的工作人員對合同內容不熟悉,工作人員僅憑以往的施工經驗,忽視了每份合同約定內容的特點,會導致嚴重的法律風險:施工企業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導致對方(業主和分包商)向施工企業索賠;或者當對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施工企業未及時追究其違約責任,給施工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此外,不良的合同披露很容易導致糾紛。這裏有壹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律師事務所曾為某高速公路項目提供法律服務。在施工項目部進行工程履約法律風險檢查時發現,總承包方(委托方)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哪些材料在什麽情況下需要扣除,但項目部工作人員並未按約定在工程計量時扣除款項。雖然此時分包商並未離開,但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因缺少扣款基礎資料,在扣款金額上產生了糾紛。原因是工作人員對合同內容不熟悉,工作人員不知道什麽情況下扣什麽材料,合同交底工作沒有得到重視。

施工企業各部門人員(特別是壹線項目部人員)應高度重視合同交底,使合同交底常態化、規範化,組織項目、財務、物資、計量、技術等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內容交底,並形成每次合同交底的書面記錄。

項目進度未按約定完成所帶來的風險。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工期延誤問題頻繁發生,已經成為困擾許多施工企業的壹大難題。而“大合同”(工程總承包)處理工期延誤的協議往往大大偏向業主。例如,發生工期延誤時,業主有權按日直接從施工企業扣除大量計量款。此外,施工企業延長工期的條件往往非常苛刻,有的合同幹脆規定施工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延長工期。

鑒於此,本文認為:首先,在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工期延誤處理規則的規定。如果合同條款過於偏向業主,即使業主不同意變更,也要提出異議,並記錄在會議紀要中。通過多次談判,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盡最大努力贏得合同利益。其次,在施工階段,非施工企業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說明,業主應書面簽收,並保留相關證據(信函、回執登記等)。).同時要及時形成延誤工期的簽證,作為日後發生工期延誤糾紛時索賠和反索賠的證據。能成為索賠或反索賠的證據有以下幾種形式:(1)會議紀要,(2)來往函件,(3)指令或通知,(4)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現場的各種記錄,(6)工程照片,(7)氣象資料,(8)各種驗收報告。

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風險

分包商帶來的風險。壹些建築工程由於工程量巨大,往往需要將大量專業和勞務相關的工程分包給第三方。以筆者所在律師事務所參與的某高速公路項目為例,現場同時作業的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有十余家,其中蘊含著大量分包商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由於分包商的施工能力和信用狀況參差不齊,當分包商未能按時完成分包工程時,總承包商將承擔對業主違約責任的嚴重後果。

材料供應商帶來的風險。在很多材料供應商起訴施工企業的案件中,法院都是根據項目的材料人員出具的收據或欠條來判決施工企業償還材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些證據可能與真實的供應情況和欠款情況有出入,甚至這些證據可能是偽造的。此外,壹些材料供應商甚至采用與施工企業進行供貨結算和對賬的方式,改變原合同的訴訟管轄條款。比如材料供應商在傳真給施工企業的聲明中增加了變更原供貨合同管轄條款的文字內容,將上訴法院變更為材料供應商所在地,施工企業的材料人員往往不加註意就直接蓋章確認。

針對分包商可能引發的上述風險,本文建議:首先,分包合同必須與具有獨立民事責任和相應施工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其次,當分包商懈怠,未按作業指導書完成工程量時,要形成書面證據(會議紀要、通知、視頻資料等。)及時,嚴格按照合同扣錢或罰款,並將扣錢或罰款通知以書面形式發給分包商。當然,扣罰的處理涉及到分包合同條款的設計,不是本文的重點,這裏不再贅述。再者,要嚴格控制分包單位承包的工程及其施工作業,督促分包單位認真履行分包合同,最大限度地減少總分包單位之間可能發生的風險,避免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責任。

針對材料供應商可能帶來的上述風險,本文建議:首先,雙方有必要在供貨合同中明確約定,材料數量的確認必須以項目負責人(或本供貨合同中指定的材料工程師)簽署的收據為依據, 並將指定材料工程師的基本信息寫入合同)並加蓋項目公章或施工企業公章,否則不能作為材料供應商供應材料的依據。 再者,在合同中,關於協議管轄的問題,可以約定以下條款:雙方變更本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公章後生效。

工程量清單中漏項計算錯誤導致的風險

壹般來說,工程量清單漏項誤算風險是埋在招投標階段和合同簽訂階段的隱患,但在合同履行階段會全面爆發。由於施工企業有專門的預算人員,施工企業普遍認為工程量錯誤造成的價格損失是自己的失誤造成的。即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漏項和工程量計算錯誤,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

施工企業壹旦發現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或誤算,首先要分析漏項和誤算的具體原因,這是工程索賠成功的關鍵。比如因為業主提供的圖紙不清楚,或者圖紙和文件有誤導性,施工企業還可以據此進行壹些索賠。

以筆者所在律師事務所曾經提供法律服務的壹個高速公路項目為例,施工企業進場後發現,由於成本控制原因,某路段無法進行土方爆破開挖,但可以通過機械破碎開挖達到盈利目標。但施工企業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遺漏了該分項工程,未申報該部分機械破碎開挖工程的價格和數量。業主拒絕變更,追加價格,施工企業可能承擔高額損失。但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除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外,施工區域內仍有文物的,文物保護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施工路段附近確實有寺廟等文物建築。如果采用爆破施工,有破壞文物的風險。因此,從保護文物的角度出發,應采用非爆破施工。在此基礎上,筆者所在律師事務所提出,施工企業進場後發現該路段附近有寺廟等文物建築,但業主在提交給施工企業的圖紙和文件中並未明確標註此處的文物,工程量清單中的缺項由業主負責,因此機械開挖施工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此外,建築企業還可以充分利用談判地位來降低風險。在上面的例子中,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還發現,雇主自身存在工作面移交延誤的情況,造成了施工企業壹定的窩工。因此,施工企業在談判上述工程量漏項時,也充分利用“未按合同約定移交工作面,造成窩工損失”這壹籌碼與業主談判。但在采用這種方式時,要盡量註意方式方法,否則可能會激化雙方矛盾,導致以後的項目難以繼續合作。

項目經理的行為可能構成表見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工程量大、人員多,很多施工企業往往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賦予項目經理更大的管理權力。項目經理負責制已經成為建築企業施工過程中主要的內部管理模式。從某種角度來說,這種做法確實在壹定程度上調動了項目經理的積極性,但由於項目經理或其個人利益有時與單位利益不壹致,或其自身法律素養不高,在對外經濟交往過程中的壹些做法會給施工企業帶來很多法律風險。其中,最突出的是項目經理未經許可的交易行為,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施工企業的交易行為,判決施工企業承擔相應責任,構成對施工企業的表見代理。這種風險已經成為建築企業的“隱形殺手”。具體來說,項目經理未經施工企業授權,擅自簽訂合同、付款、借款、簽訂結算協議的,該行為的法律後果可能由所在施工企業承擔。甚至少數項目經理與借款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損害施工企業利益,將個人法律責任轉嫁給施工企業。

對此,應采取合理措施限制項目經理的權限。項目經理施工代表的地位和權限本身來自於施工企業的授權。因此,從源頭上防範表見代理風險,需要從授權內容上對項目經理的權限進行適當的規範和限制。首先要明確授權。開工前,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明確項目經理的授權事項、授權範圍和授權期限,並將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或在開工前,將授權委托書送達發包人、分包人、供應商等單位。其次,可以授權排除。在項目經理的授權中,明確排除了施工企業不希望或不適宜由項目經理決定的事項,如合同的修改和變更、重大技術方案的變更、重大合同(分包、材料供應和設備采購)的簽訂、重大財務事項的處理和對外擔保的提供等。再者,由於項目經理在對外交往中勢必需要使用印章,壹般業務活動中必須使用的印章,可以刻上“不準簽合同”、“簽合同無效”等字樣。

事實上,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防範是壹個非常專業和復雜的問題,需要落實到整個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顯著的特點和需要註意的地方。有些項目耗時較長,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很多變化,法律問題需要律師、施工企業、工程咨詢單位等各方不斷分析,進壹步提高法律風險防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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