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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管理辦法(2017)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設計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設計水平,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築創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設計招標活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全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四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三)建設單位可以依法自行設計;

(四)建築工程的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否則會影響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第五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當依法公開或者邀請招標。第六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可以以設計方案或設計團隊為單位,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選擇。

設計方案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審查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方案來確定中標人。

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評估投標人擬派出的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來確定中標人。第七條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第八條招標人壹般應當對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進行招標。確需選擇其他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中明確說明。第九條鼓勵建設項目實行設計合同。在設計總承包的情況下,設計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建設項目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第十條投標文件應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

(三)項目的經濟技術要求;

(四)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招標內容;

(6)解答有關招標文件的疑問,組織現場踏勘;

(7)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評價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文件的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壹)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12)設計費或收費方式;

(十三)對不成功方案的補償措施。第十壹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上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簽訂* * *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人應至少在投標截止時間15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如果少於15,招標人將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該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第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具備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境外設計單位參與國內建設工程設計投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第十六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單數,5人以上,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築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技術經濟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壹般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招標人也可直接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海外專家參與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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