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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久?

有效期:領取證書後三個月內未開始使用的無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法令號。71建設部6月5日發布1999根據2006年7月4日《建設部關於修改〈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壹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定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文章

本辦法規定必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分解為壹定限額以下的項目,規避申請施工許可。

第四條

申請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該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現場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施工企業已經確定。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將承包的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和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要求審查。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工程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項目已經委托監理的。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期不足壹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期超過壹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有條件的可實行銀行支付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擔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連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發證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證明文件全部改正後,審批時間可以相應順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名稱、位置、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合同相壹致。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

第七條

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或塗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項目既不開工也不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和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第九條

在建建築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原因、申請地點、維護管理措施等。暫停施工,並按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拆除工程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罰款。

第十壹條

對使用虛假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偽造的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罰款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保證金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建設條件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合格且證明文件齊全有效的建設項目,發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拒不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復制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關於施工許可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設工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層及以下的搶險救災工程、臨時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軍隊房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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