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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防範風險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建築企業防範風險的法律依據是什麽?下面是仲達咨詢的詳細介紹,供您參考。

施工企業面臨的風險很多,如何防範風險已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課題。筆者根據多年工作實踐積累的經驗,認識到防範風險的有效措施要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必須從施工索賠、合同維權解釋、工程預付款等方面把握防範風險的法律依據。

索賠的法律依據施工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害者的權利,是施工企業保護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壹種手段。雖然我國建築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還存在壹些問題,但工程建設索賠的逐步實施還是具備壹些條件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都有與工程索賠相關的條款,可以作為實施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比如《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裏所指的民事責任,是依法進行支付的民事義務。這種給付義務包括壹般民事義務和因侵權或債務違約而產生的賠償義務。根據民事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11條對違約民事責任規定如下:“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責任,應當相當於對方所受的損失。”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約事件頻繁發生,其原因可能是內部因素,也可能是外部因素。可能是用人單位的故意行為,也可能是用人單位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客觀原因。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造成施工企業遭受超出合同價款的損失或影響工期,施工企業均可依法要求發包人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個賠償請求權,就是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再比如,《合同法》第107條至第114條也有類似規定。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的過錯,施工企業可以根據這些條款要求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就是索賠。此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其“優先權”的規定,為建築企業的債權提供了法律支持。

再如,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工程合同價款由企業與工程承包單位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招標競爭,在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約定。在項目建設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上述條款也可作為施工企業向發包人索賠的依據。

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1999頒布實施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支付。”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優先受償權”問題作出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合同法》第286條及其司法解釋是建築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壹把“榮譽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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