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施[2014]第79號2014-5-28
(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的實施意見[2015]20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2018]575號關於在江西等四省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劃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廳(局),總後營房部工程管理局,SASAC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進壹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和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並、分立後資質重新核準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企業服務,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建築工程企業因重組、合並、分立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程序,經審查註冊資本和註冊人員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可直接換證。相關具體申請材料和程序按照建設部《關於建築工程企業資質證書修改補充有關事項的通知》(建施函[2005]375號)的要求辦理。1.企業吸收合並,即壹家企業吸收另壹家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申請註銷資質證書,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2.新設企業合並,即幾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並重組為壹家新企業,原企業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註銷申請,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質;3.企業合並(吸收合並和新合並),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註銷登記的,申請資質註銷後,被合並企業可取得有效期為1年的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完成工商登記註銷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為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交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並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相關資質;4.企業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重組分立,即因業務結構調整,主營業務資產和人員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者在所有全資子公司之間發生轉移,企業在不增加資質總量的情況下申請資質全部或者部分轉移;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多家國有企業轉讓主營業務資產和人員,企業在不增加資質總量的情況下申請資質轉讓;6.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註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質;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工商登記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出具有效期為1年的證明。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相關人員變更到位,並按規定申請重新審批。在重組、合並、分立等過程中。,涉案企業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經資質轉讓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資質轉讓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二、上述情況以外的建築業企業改制、合並、分立,企業申請資質,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重組分立後,企業繼承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第壹次申請同時申請該資質。
3.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全部或部分收購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5438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商務部令第65438+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建施[2007]18號)等相關規定,新企業
四、經過重組、合並、分立等。,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合法繼承或分立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改制、合並、分立等變更涉及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按實收資本評估。
六、重組分立後的企業申請資質時,應申報重組分立項目作為項目業績代表;被兼並新企業再次申請資質的,可將兼並前原企業承擔的項目申報為代表性項目業績。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改制重組分立情況下建築工程企業資質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施[2007]2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