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
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即合同雙方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及相關批復對合同履行地作了如下規定:
1.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到貨、驗收、安裝和調試的地點不作為合同的履行地點。(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或者交貨地,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變更後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3)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和交付地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有約定但實際未交付貨物,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不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加工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4.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合同履行地為受方主要義務履行地。
6.貸款合同。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
(壹)由於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合同管轄的確定作了大量規定,這就涉及到如何將這些規定運用到實際案件的分析中。如果有這種情況,長春A公司作為賣方,北京B公司作為買方,簽訂鋼材購銷合同。根據購銷合同,鋼材的交貨地點為遼寧省大連市。合同簽訂後,北京B公司及時預訂了將貨物從大連運到北京所需的貨車,並支付了定金。此外,北京B公司與宏昌貿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將鋼材銷售給宏昌貿易公司。上述合同簽訂後,由於長春A公司未能聯系到鋼源,長春A公司未能向北京B公司供應鋼材。但長春A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北京B公司造成了車皮定金的損失,並給鴻昌貿易公司造成了違約金。因此,北京B公司與長春A公司就其損失賠償發生糾紛,北京B公司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案情考慮以下問題:(1)長春A公司與北京B公司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今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北京B公司應該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2)如長春A公司與北京B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今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此時,北京B公司應該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3)由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包括法定管轄,也包括協議管轄,可以通過以下步驟準確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1.合同糾紛案件中有效的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關於管轄的約定,如果有,再判斷關於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有效的協議管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案件;(2)僅適用於第壹審管轄;(3)協議管轄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以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必須作出確定的、單壹的選擇;(五)不得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上述條件,管轄協議有效的,按照協議確定管轄;協議無效的,按照法定管轄確定。就本案第壹個問題而言,雙方關於管轄的協議完全符合協議管轄的生效條件,所以是有效協議。因此,北京B公司應向合同履行地,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大連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在判斷協議管轄是否有效時,不受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但就本案第二個問題而言,雖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協議管轄,但由於當事人在協議中選擇了兩個法院,即當事人約定所發生的糾紛由原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協議管轄因選擇不明確而被認定無效。
2.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管轄。
雙方約定管轄無效或者沒有約定管轄的,依照法定管轄的規定確定具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時,可以分為兩步: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管轄權。
根據法定管轄權確定時,無論合同是否履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必須有管轄權。因此,本案中,長春A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首先看雙方是否約定了履行地,履行地也可能包括交貨地。比如本案中,北京B公司與長春A公司約定在大連交貨,大連作為交貨地點,是這份鋼材購銷合同的約定履行地。第二,看約定履行地與雙方住所地的關系。約定履行地在壹方當事人住所地的,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無論該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約定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必須有管轄權。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地,那麽這個履行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取決於合同的履行。合同實際履行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法院沒有管轄權。本案中,由於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住所地以外的大連為履行地,但案件並未實際履行,因此,大連法院無管轄權。第三,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履行地和交付地,或者有約定但實際未交付貨物,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不履行地確定管轄。但處理合同的管轄權是由約定的履行地決定的,即約定的履行地優先於實際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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