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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和處理建築市場責任主體的持續違法狀態?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持續違法狀態的認定和處理,供大家參考。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該規定主要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時效、時效期間和違法行為的持續或者連續狀態。眾所周知,從勘察、設計、施工到竣工是壹個比較漫長的過程,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在各地連續施工的情況下,建築市場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也可能相應產生。違法行為的發生導致違法狀態,進而違法狀態又可分為:完成狀態、繼續狀態、繼續狀態和蠕動狀態(延續)。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建築主體的違法行為進行研究,這對建築行政執法機關違法行為的界定、行政處罰時效期間的計算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都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借鑒刑法理論,對建築物主體的連續、連續、蠕動的違法狀態進行認定

刑法理論界對連續犯、連續犯和爬行犯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筆者試圖借鑒其理論,對建築主體違法行為的繼續性、連續性和蠕變性進行比較探討。

(1)為了明確建築物主體的連續犯、連續犯和爬犯的含義,首先要理解刑法中的連續犯、連續犯和爬犯的概念。

1.連續犯:“連續犯也叫連續犯。也就是進攻的對稱性。是指犯罪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實施後,其行為和違法狀態在時間上仍在繼續的犯罪。”

2.連續犯:“連續犯是指能夠獨立構成犯罪的數個行為,基於壹個廣義的故意,重復地、連續地實施,屬於同壹種行為,觸犯同壹犯罪,所以以壹罪論處。”

3.徐行之罪:“徐行之罪又叫‘連續犯’。行為人基於壹個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在刑法上沒有獨立意義的行為(行動)或者危害行為,這些行為或者危害行為的總和構成刑法上具有獨立意義的犯罪行為,從而構成犯罪。”

(2)引用刑法中的連續犯、連續犯、爬犯的概念和特征,結合行政法學界關於連續、連續、爬犯的理論觀點,綜合認定主體建築的連續、連續、爬犯。

1.持續違法行為的認定。“繼續違法是指違法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後,其行為和違法狀態在時間上仍處於延續狀態。”其特征需要具備以下幾點:(1)持續違法行為必須持續。即從違法行為開始到違法行為結束,違法行為壹直處於正在實施和繼續的狀態。(2)持續的違法行為和由其引起的違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連續狀態。持續的違法行為與其引起的違法狀態的發生、延續和結束必須是同步的。(3)持續的違法行為必須具有時間持續性。即從違法行為開始到違法行為結束壹定時間的連續狀態。

2.連續違法行為的認定。“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可以獨立構成違法行為,但也屬於同壹種行為,違反同壹懲罰性法律條文規定的違法形式的若幹行為。”連續違法行為的特征應具備以下幾點:(1)連續實施數個危害行為,足以單獨構成違法行為。連續違法是違法行為的數量實質,其實施的若幹行為必須足以獨立構成違法行為。(2)由連續的違法行為構成的幾個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連續性。在壹定時間內連續實施了數起相同性質的行為,單獨足以構成違法行為,且數起違法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3)幾個連續的違法行為必須違反同壹個懲罰性法律規定。

3.徐星違法行為的認定。《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徐星的違法行為。然而,建築主體的壹些違法行為卻呈現出壹種令人毛骨悚然的狀態。根據刑法理論和實踐,定義如下:“徐行的違法行為又稱為連續違法行為。行為人正在連續實施數個在行政法上沒有獨立意義的行為或危害行為。這些行為或危害行為的總和構成行政法上具有獨立意義的違法行為,但只能違反壹個懲罰性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狀態。”構成徐星違法行為的原因可以分析如下:

壹種是行為人故意將本來可以壹次性完成的違法行為分解為幾個在行政法上沒有獨立意義的行為,其總和構成違法行為。其特點是:(1)行為人可以立即完成,這是徐行違法的前提條件。(2)行為人故意將壹個違法行為分為若幹次,相繼實施。(3)更多的時間或多個動作來完成壹個違法行為。

另壹方面,從法理上看,某些具體違法行為只能由徐行的違法狀態構成,而實際上只能由壹系列在行政法上沒有獨立意義的行為或危害行為構成。其特點是:(1)壹定要從法律條文的角度看違法行為的狀態。(2)某些具體的違法行為只能由徐行的違法狀態構成,這是客觀反映。(三)長期或者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徐星違法的兩種狀態的區別在於,前者強調構成徐星的違法行為,行為人故意將可以壹次完成的違法行為分解為幾個在行政法上沒有獨立意義的行為。後者不是強調違法行為可以立即完成為前提,而是以某些違法狀態只能由徐行的違法性構成為條件。對徐星建築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應視其具體狀態而定。

第二,以《建築法》第64條為例,分析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

《建築法》懲罰性條款中所列的壹些違法行為可能導致持續、連續和潛移默化的違法行為。本文以無證施工為例進行分析。

《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下面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分析。

(壹)假設某施工單位的這壹違法行為在施工壹年後被執法部門發現。我們可以發現,這種違法行為可能表現為兩種狀態:繼續和爬行。

1.繼續狀態。從追求效益的角度出發,建設單位同意工程施工必須三班倒,即24小時不間斷施工。施工單位和組織的24小時不間斷施工行為符合持續違法行為的構成。(1)在違法行為的持續性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組織24小時不間斷施工,其違法行為沒有停止,而是持續實施。(2)在違法行為及其導致的違法狀態必須處於連續狀態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壹旦發生,必然導致施工的違法狀態,而這種違法行為與其引起的違法狀態的發生、延續和結束是完全同步的。(3)在違法行為的時間持續性方面。建設單位的行為和施工單位組織施工的行為,從擅自開工到壹年後工程竣工,24小時不間斷,期間無任何中斷。

2.爬行狀態。如果由於人員不足,施工單位在承包工程時與建設單位約定,工程施工只能在白天進行,工人晚上需要休息,不能繼續施工,即白天施工,晚上停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這種行為符合徐行違法的第二種狀態,即某些具體的違法行為只能由徐行違法構成。客觀違法行為,屬於特定違法行為,只能由壹系列沒有獨立意義的建設行為構成。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組織的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違法行為,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整體違法行為下,分為若幹施工行為完成壹個工程的施工。(1)在違法行為方面。徐星的違法行為只有壹個違法行為,是幾個行為的連續狀態,沒有獨立的意義或者危害行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白天組織施工,晚上停工,在壹年的工期內反復進行。違法行為只有壹種,即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白天施工,晚上停止施工,中間時斷時續,只有白天處於連續狀態。白天,接駁行為不能單獨構成多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建設建設工程的行為。這些行為只能構成違章建築的違法行為。(2)在違法對象方面。徐星的違法對象也是壹樣。即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擅自組織建房,且壹年內始終是違章建築,使得未經審批的房屋成為違章建築。

(2)持續違反法律。分析還是基於《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狀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就施工……”。假設某施工單位壹年需要建造三套房屋,施工單位分別於1月、3月、6月與施工單位A、B、C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了上述三套房屋,這壹違法行為是在第三幕實施後才被執法部門發現的。建設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壹年內連續建設三套房屋的行為,符合連續違法狀態。

1.從事非法行為。連續犯罪人必須實施了數個足以單獨構成違法行為的行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建設三間房。單單這三種行為就足以構成違法行為。

2.在數個違法行為的連續方面。由連續侵權行為構成的若幹非法行為之間必須有連續性。施工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壹年內建了三套房子,最後壹次違法行為實施後才被執法部門發現。這三種違法行為在被調查前的時間內是連續的。

3.就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而言。主體連續實施的數起違法行為必須是同壹違法行為。施工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壹年內連續開工建設三套房屋,其三次違法行為屬於同壹性質的違法行為。

三、構建執法持續化、連續化和蠕變性的違法行為處理原則。

(壹)連續、繼續、蠕動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時效期間的計算。《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所謂連續或者連續違法行為,是指連續違法行為或者連續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壹違法當事人在壹定時期內連續兩次以上實施的同壹性質的違法行為。持續違法行為是指同壹違法當事人在壹定時期內實施的違法行為。徐行違法是指同壹違法當事人在壹定時期內連續實施了數個在行政法上不具有獨特意義的行為或者危害行為,這些行為和危害行為的總和構成行政法上具有獨立意義的違法行為。對於連續、連續、匍匐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時效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即最後壹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

(二)違法行為持續、繼續、蔓延的行政處罰原則。持續違法行為是指違法行為在壹定時期內處於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如果違法行為繼續停止,違法狀態的延續不是違法行為的存在。無論持續多久,繼續違法都是違法的。只能對壹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連續違法行為是指連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並違反相同的懲罰性法律規定的違法狀態。違法當事人可以在每壹個連續的行為中獨立構成壹個違法行為,也就是若幹個實質性違法行為。幾個違法行為只有在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前才是連續的。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後,處罰前的數個違法行為與處罰後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具有連續性。行政處罰的適用,不是對這些違法行為分別處罰,而是按照多次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徐行的違法行為是指僅違法壹方的行為不構成違法,只有綜合考慮壹定時期內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違法。徐星的違法行為是單純的違法行為,只能按照壹個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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