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生產安全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紙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措施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已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
(七)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已經依法接受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壹)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