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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侮辱、侵害、虐待和遺棄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

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提高殘疾人社會福利水平。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每年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履職情況,並安排專人聯系殘疾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共享平臺。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尊重殘疾人對有關殘疾人的公共政策和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保障殘疾人依法參與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第六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第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贈和服務。

鼓勵誌願服務組織為殘疾人提供誌願服務。第九條建立殘疾人法律援助協調機制,推動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政府優惠和扶助政策的重要憑證。

殘疾人證由設區的市殘疾人聯合會批準,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頒發。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殘疾等級評定工作。第二章預防和康復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宣傳和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增強公眾的殘疾預防意識。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針對遺傳、疾病、藥物、意外事故、災害、環境汙染和其他致殘因素,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降低殘疾程度。第十三條衛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免費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婦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服務。醫療機構應當規範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服務。第十五條衛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殘疾篩查和殘疾預防幹預信息共享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部門報告篩查出的殘疾新生兒情況,衛生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殘疾人聯合會。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可能導致殘疾的高危新生兒和受傷人員提供早期醫療幹預和康復服務,減少疾病和傷害造成的殘疾。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統計、分析和報告制度,完善殘疾統計數據庫,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口變化的主要信息和數據。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引導和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拓展康復項目,支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研發、生產、推廣和適配。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將具備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納入康復醫療服務體系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將殘疾人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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