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相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應急保障體系,為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供及時有效的測繪成果和技術服務。第五條測繪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第六條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匯交和保管第七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和保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第八條由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設區的市、縣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投資者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其中,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
測繪項目投資者與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可以約定測繪成果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單向匯交,並保證匯交的測繪成果真實、完整、規範。第九條測繪資料應當無償報送。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測繪成果目錄。
應當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包括:
(壹)國家級衛星定位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的成圖點、成果表、網絡圖(路線圖)及相關技術報告的說明;
(2)基礎航空攝影獲得的數據和影像資料,以及航空攝影驗收報告、索引圖和航空相機檢定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器對地觀測獲得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數據和數據描述文件;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和相關技術報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和相關技術報告;
(六)縣級以上行政地圖及相關技術報告;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
應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壹)城市和區域沈降觀測成果目錄;
(2)管線勘測成果目錄;
(三)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四)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五)專題地圖目錄(含影像地圖);
(6)地理信息系統成果目錄;
(7)互聯網地圖興趣點目錄;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九)水下地形測量和掃描測量成果目錄;
(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具有* * *享受價值的其他測繪成果目錄。第十條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者測繪項目投資者應當自測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應當出具匯交憑證。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於今年7月底前和明年1前上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壹條省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自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測繪成果檔案和數據庫。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