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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公共基礎知識考試法律知識匯總

第壹條2020四川“三支壹扶”基礎知識考試法律知識:自然人作為犯罪構成的主體

在每年的三支筆試中,刑法是壹個常見的科目,其中自然人犯罪往往以案例來考查,所以我們壹起來討論壹下自然人犯罪的相關考點。就犯罪主體而言,自然人要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和能力。其中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如下:1,已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完全刑事責任年齡。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脅迫、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3.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哪種行為對社會都有危害,也就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刑事責任有以下規定:1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醉酒者的刑事責任。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聾啞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第19條規定,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20年四川* * *基礎知識考試第二篇法律知識:妳對合同的訂立了解多少?

什麽是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財產協議。註1。“契約”只能調整財產的買賣、贈與、租賃等法律關系。但是,婚姻、收養、監護等與人身性質有關的關系,是合同法無法調整的,因為婚姻關系有自己的婚姻法。

2.這種約定只能約束合同雙方,所以合同是相對的。也就是說,和平、協議只對契約主體有效,對非契約主體無效。

王飛租了房東劉麗的三居室。租賃期間,王飛在劉麗同意下將其中壹套三居室房屋轉租給趙堂,趙堂在租賃期間因用火不當損壞房屋。在這種關系中,劉只能按租賃合同向王飛索要賠償,而不能直接找趙唐。原因在於合同的相對性。王飛在賠償損失後,可以依據轉租合同向趙堂主張賠償。

二、如何訂立合同?

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兩個階段。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王鶴寫信問朋友湯米,願不願意把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自己。在這段感情中,王鶴是在向湯米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內容非常明確具體。

註意,考生要註意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的特點是其目的是誘導對方發出要約。以商業廣告為例,有時候我們根本就不想買這件商品,但是看了廣告之後又忍不住想買。這就是要約邀請的作用。考生要註意區分兩者。

,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湯米收到王鶴的信後,答應以8萬元的價格將宅基地賣給王鶴。這時,湯米訂了壹份合同。而且是完全同意王老爺子的提議。

註意,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則為新要約。假設湯米給王鶴回信說“8萬塊宅地不賣,只賣65438+萬”。這時妳會發現,湯米並沒有完全同意王鶴的提議,而是改變了提議的內容,相當於湯米給王鶴發了壹個新的“提議”。

第三條2020年四川三支壹扶公共* * *基礎知識考試法律知識: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壹、概念和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方式之壹,是對違法者采取的壹種懲罰措施。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現行犯或者偵查中的重大嫌疑人采取的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避免危險擴大、防止毀滅刑事證據而采取的措施,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不具有懲罰性。

二是法律依據和適用情形不同。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的,適用於對象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警告或者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拘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可見,行政拘留適用於行政犯,刑事拘留適用於可能逃避偵查、毀滅犯罪證據的犯罪嫌疑人。

三、決定的機關不同。

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四,適用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期限壹般在10日以下,較重的不超過15日。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最長不得超過20日。刑事拘留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7日。

五、救濟方式不同。

行政拘留作為壹種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相關行政相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也可以向決策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刑事拘留是刑事司法行為,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通過上面的對比分析,可以清楚的分辨出,即使在名字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性質和時長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希望考生在以後的學習過程中不要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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