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起訴時對方糾纏不清怎麽辦?
離婚起訴期間,對方壹般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妳應該報警。法律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權,也就是說想離婚的壹方有權隨時提出離婚。當事人的行為不合理,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簽發“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壹種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案件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1)規定,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對另壹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或者禁止某種行為。這是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
人身保護令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結束之前、期間或之後6個月內提出。提出申請時,應當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應當有證據證明其曾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威脅。人身保護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或威脅申請人或其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或盯梢申請人,以及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
人身保護令發出後,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申請人的履行。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被害人,毆打、威脅被害人及其親屬,或者脅迫被害人撤訴、放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第二,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
第壹千零八十壹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1082條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以上是我國對離婚起訴期間相關事項的法律處理,尤其是不同涉案案件認定的具體措施是不壹樣的。有關各方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相關問題。造成嚴重違法事實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