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的組織領導,加大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的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的體制機制,推進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煙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發布環境空氣質量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道路積塵、綠化養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物料堆放、裝卸和運輸產生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渣土處置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港口碼頭、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裝卸揚塵汙染防治,對機動車維修和營運車輛檢驗實施行業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業、水利工程建設和物料堆放、裝卸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商務、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明確人員,組織並監督落實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措施。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組織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不利氣象條件預報等信息,建立大氣顆粒物汙染重大問題的專家論證和公眾咨詢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大氣環境的意識。
鼓勵公眾舉報各類大氣顆粒物汙染。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汙染防治第八條大氣汙染防治分為重點控制區和壹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和控制要求。沿江設區市(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鎮江、泰州)為重點控制區,其他設區市(徐州、淮安、連雲港、鹽城、宿遷)為壹般控制區。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水平,減少工業煙塵排放總量。重點控制區嚴格限制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高汙染項目。第十條向大氣排放顆粒物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積極推行環境監理制度。鼓勵和引導建設單位委托環境監理單位對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進行監理。第十壹條向大氣排放煙塵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確保汙染物達標。
煙塵生產和物料運輸應采取密封、吸塵、除塵等有效措施,使無組織排放變為有組織達標排放。第十二條鋼鐵、火電、建材等大氣顆粒物汙染防治重點行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升級高效除塵技術,確保煙塵排放符合相關標準。第十三條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的港口、建築工地和物料存放場地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硬化,采取封閉、圍擋、覆蓋、噴灑、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措施。如果裝卸物料可以封閉,則應封閉,避免揚塵。大型煤場和物料堆放場所應設置封閉的筒倉和輸送裝置。
施工現場出口和材料堆放場所應硬化地面並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清洗幹凈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施工單位和材料堆放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對出口處的道路進行清掃和沖洗,路面不得有明顯的土痕,並鼓勵出入口進行機械化清掃(沖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