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的監督。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單位履行法定質量義務的監督。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指導全省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質量責任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履行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二章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員第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和與工程質量監督相適應的信息管理條件。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工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工程實踐註冊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四)具有壹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三章監督管理第九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壹)檢查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和主要使用功能安全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檢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質量;
(五)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六)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統計分析本地區的工程質量;
(八)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采取抽查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驗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和抽樣檢測。第十壹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壹)接受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進行抽查和抽樣檢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五)編制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