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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犯罪分子作鬥爭,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貢獻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正氣,扶正祛邪。

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

國家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勇於擔當。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公安、民政、勞動、人事、衛生等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密切配合,認真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第二章獎勵第五條獎勵見義勇為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獎勵:

(壹)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時,挺身而出,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二)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其他突出事跡。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壹)授予榮譽稱號;

(2)記功;

(3)獎項;

(四)發放獎金;

(5)其他獎項。第七條榮譽稱號分為“見義勇為英雄”和“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獲得此稱號者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授予。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第九條需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獎勵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或者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單位負責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獎勵申報,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保護第十條見義勇為行為受法律保護。犯罪分子正在實施傷害、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爆炸等犯罪行為時。,受害者本人或他人可以采取適當的防衛措施來制止不法侵害。第十壹條各級公安、司法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進行打擊報復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嚴懲。第十二條各級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對見義勇為的傷員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治療。第十三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其所在單位解決,但單位無力支付的醫療費用和農民、城鎮居民、學生及其他無固定收入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應當由罪犯賠償的費用,按照公安、司法機關的裁定或判決執行。第十四條見義勇為人員受傷後治療期間,其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對沒有固定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誤工費或者生活補助費。第十五條因見義勇為犧牲並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為革命烈士。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負傷致殘的人員,屬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傷亡的規定辦理;農民、城鎮居民和無固定收入的學生,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戰傷亡民兵民工撫恤的規定辦理。第十六條。見義勇為的傷殘職工,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所在單位在其能力範圍內安排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

農民、城鎮居民、學生等無固定收入的人員,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基本生活費;城鎮企業在招收農村勞動力時,應優先招收壹名符合錄用條件的直系親屬為合同制工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經獲得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就業、入學、入伍、住房、晉升工資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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