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和確認第九條未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第二輪土地承包。禁止以劃分“口糧田”、“責任田”、城鎮規劃等建設需要為由,不落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不得因實施本條例而重新組織承包。第十條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下列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統壹組織承包時,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 (壹)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出生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的人員;(二)因合法結婚、收養,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四)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並實際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無穩定非農職業,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五)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和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六)原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其他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統壹組織承包後,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和符合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新增人口,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享有土地承包權。合同期限為本輪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第十壹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包方及負責人的變更、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並而變更或解除。省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報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統壹向縣級人民政府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發包方應當及時向承包方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得代為保管或者扣押。第十三條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相關文件、檔案等管理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合同登記等登記資料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部門管理。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等登記資料。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不得收取費用。第十四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或者調整承包地,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承包期內,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方自願放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依法復墾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願依法返還的土地中調劑解決。第十五條已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在承包期內,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發包方不得強行收回其承包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有壹人遷出或死亡、失蹤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第十六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前款規定適用於已婚男子在女方家落戶的。第十七條承包期內,承包方以戶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由家庭自行決定。家庭內部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達成協議的,發包方應當尊重其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處理。因離婚造成人戶分離的,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辦理。當事人因人戶分離要求分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應當分別與其簽訂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十八條承包方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強制承包方種植指定作物、經營指定養殖項目或者使用指定生產資料。承包方有權拒絕幹涉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包方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地、依法復墾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願返還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發包給新增人口。前款所列土地未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未發包給新增人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通過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承包期不超過三年。其經營、收入和收入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壹次。第三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二十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承包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壹條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主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礙或者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由承包方和流入方簽訂。未經承包方書面授權,發包方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代表承包方與流入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集中流轉連片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切實保護承包方的流轉自主權。第二十二條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價格和支付方式由流轉雙方自主約定。用人單位和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代為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收入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扣壓。根據雙方約定,集中連片流轉收益由流入方與發包方結算的,發包方應當將流轉收益全額分解分配給相關承包方。第二十三條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應當在簽訂流轉合同前以公示形式告知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有兩個以上受讓方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代理人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紀業務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部門備案。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與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二十五條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為流轉雙方提供交易場所,存儲和發布流轉信息,集中辦理流轉手續。第二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維護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以上是《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全部內容,主要介紹了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格認定和確認,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內容,明確規定了土地流轉中的註意事項和土地流轉的中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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