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養育子女的需要,對其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有別於男性的特殊保護。為保護女職工健康,法律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高溫、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客觀性: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2005年10月26日贛府發[1989]101號發布,2005年9月6日省政府令140號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是針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生理特點,在工作分配和工作時間方面的特殊保護。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凡適合女性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聘時應當對男性職工壹視同仁,不得擅自提高招聘條件或者拒絕招聘女性職工。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辭退、開除女職工或者將女職工調離待聘崗位,也不得安排女職工休假期滿後重返原工作崗位。第四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對女職工生理機能有特殊損害的作業和工種。第五條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施工和壹級以上(含壹級)高處作業、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給予經期休息二至三天,勞動定額相應核減,不影響各項評獎和評比。第六條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女職工在妊娠早期應調離上述勞動崗位,並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因為條件原因不能照顧寶寶,可以申請請假到寶寶壹周歲。產假、晚育獎勵假期間工資按工資的100%支付,其余假期工資不低於工資的80%。第七條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癥狀,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含市、省,下同)醫療保健機構證明,需要流產休息三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工資的70%至100%支付休息期間的工資;有習慣性流產史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證明,休息期間按工資的100%支付。第八條不得安排孕期女職工加班。對過去經常彎腰、登高、深蹲、托舉、強搖等易造成流產、早產的操作,以及經本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證明不適宜從事原工作的,應酌情臨時調換工作崗位或減輕工作量。第九條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從事連續工作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兩次工間休息,每次30分鐘,可以合並使用,並酌情減少勞動定額。孕期不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禁忌從事的工作或工種的,懷孕七個月以上。如果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以休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的60%至80%支付。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到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或者指定的醫院、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第十條女職工懷孕流產,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懷孕兩個月以內(含兩個月)的,給予十五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的,給予產假30天;流產四個月以上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第十壹條女職工產假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壹)生育正常子女的(含法定年齡結婚的),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二)女職工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每增加壹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三)符合晚育條件的女職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死胎、分娩期間死胎或嬰兒死亡的,產假按本條規定確定。第十二條產假期滿,女職工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證明,產假期間以外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正在撫養壹周歲以下嬰兒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哺乳時間: (壹)每班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為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二)生育多胞胎的女職工,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30分鐘;(三)單位沒有哺乳室,不能解決哺乳期女職工就近臨時住宿問題的,哺乳時間應當增加乘車時間,但每天最多不超過30分鐘,並減少哺乳時間;(四)放棄哺乳時間參加勞動的,單位可酌情給予經濟獎勵。第十四條。女職工年滿壹周歲後撫養嬰兒,嬰兒身體虛弱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可以酌情延長哺乳期。夏季哺乳期屆滿的,經單位批準,可以延長壹至兩個月。第十五條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壹般不安排夜班勞動。在女工密集的企業,如果安排確有困難,必須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但所在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限期解決,並對從事夜班工作的女工給予適當的營養補助。第十六條不得因女職工休月經期假、孕晚期工作假、流產假、產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也不得影響其工資調整和扣減其基本獎金。第十七條對更年期女職工,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給予適當休息;如果不適應現在的工作,就暫時安排合適的工作。第十八條女職工超過壹百人的單位,應當逐步設置淋浴室、洗滌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母嬰保健設施。洗滌室按壹個大班女工最多人數設置:100至200人壹臺洗滌機;每增加200名學生,增加1名;女職工少於100人的單位應設置簡易暖水箱和沖水器;對於流動、分散的工作單位,可以發放單人自用的洗漱工具、水桶等保健品。有條件的單位應在車間附近設置孕婦休息室,全廠女職工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嬰兒托兒所,研究所床位按班內女職工最多人數的10%至15%設置。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壹次婦科檢查。患病者應及時治療;女職工較多或者有條件的單位,應當為女職工建立健康檔案。所有設有醫院和診所的單位,都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負責婦幼保健的宣傳和保健工作,管理婦幼保健設施。第二十條女職工保護經費支出(壹)按月向女職工發放衛生費(每人不少於0.25公斤衛生紙或實物折價)。企業在福利費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二)婦科病普查、孕產婦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由所在單位或公費醫療單位統壹負擔,經費在醫療費中列支。(三)女職工衛生設施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第二十壹條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女職工人數占職工總數的四分之壹以上,儲備名額可適當增加。第二十二條女職工在其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單位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三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監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實施。對侵犯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進行處理。各級衛生部門、工會和婦聯有權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第二十四條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按有關規定處理的,不適用本辦法。對計劃外未婚女職工懷孕、生育或流產的,按婚姻法和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假期規定給予休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根據國家標準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分級確定。(2)“壹級高處作業”:根據GB3608-83《高處作業分類》,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壹級高處作業。(3)“低溫作業”是指在5℃以下的低溫環境中作業。(4)“冷水作業”是指上肢或下肢經常直接接觸冷水的作業。(五)“野外機動作業”是指建築施工、地質調查、碼頭裝卸、道路養護等各種露天作業。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江西省勞動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