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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有哪些?

(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因和外因。這裏說的“自身原因”是內因,後面要討論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的素質是決定他們是否犯罪的關鍵。有的青少年素質低,抵抗力差。自己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己遊手好閑、遊手好閑、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己的性格缺陷,幼稚的心理,自己的生活需要和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自己法制觀念的缺失等等。,壹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和刺激,他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壹任老師,家庭是人生的第壹課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孩子形成不良性格的基礎,就像古人說的:“養而不教,是父之過。”這主要有幾個原因:壹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事,他們往往是棍棒相加,缺乏耐心和細致的說服教育;第二,孩子長期的壞習慣,家長是管不了的,因為沒有從早教開始,管得太晚;第三,父母對孩子失去信心,不願意照顧孩子,順其自然。第四,父母離婚後,孩子無人照顧,自己忽略或者沒有時間為自己照顧孩子,使其流浪社會;第五,父母自身的不良行為直接影響到孩子,使孩子模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鬥毆。人們總結了壹句話:“問題家庭來自問題少年”,真的很有道理!如上所述,我接手了三起輕微強奸案。三被告家庭離異,性取向是對子女缺乏關愛。在法庭教育過程中,三位家長都痛哭流涕,表示對不起孩子,以後要加強對孩子的照顧和教育。

(3)學校原因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非常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部分青少年流向社會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中國雖然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但也有“教書育人”的優良傳統;但是很多學校仍然存在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壹個地方的教育質量,壹個學校的教育質量,壹個學校領導的政績,壹個老師的水平,都要用“升學率”來衡量和體現。學校可以分為快班和慢班。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竈,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因此,差距正在擴大。好學生壹旦考砸了,就覺得未來無望,害怕傾家蕩產;差生破灌墮落,厭學輟學,這兩種都容易出問題。壹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導和影響,就會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罰缺乏深思熟慮,處罰後放棄教育。懲罰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是教育和挽救學生的壹種手段。如果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讓他們不敢再犯。如果運用不好,會讓被懲罰的學生產生悲觀消極的情緒,進而自暴自棄,在邪路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入犯罪的泥潭。18歲的混混王海在自述中說:“有壹次我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角落裏拿著壹塊磚頭,我氣得拿磚頭砸在課桌上。老師上來就踢我,我跟他打起來了。就這樣,我被學校處罰了。我努力學習的日子結束了。我和那些淘氣的學生混在壹起,整天搗亂。

3、缺乏法制教育或流於形式。學校對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缺失是青少年犯罪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很多青年學生不知道什麽是違法犯罪,缺乏法律常識,不懂法,更談不上守法。前段時間筆者辦理的劉X搶劫案中,被告人劉X在學校門口、網吧強迫其他同學要錢,以滿足其網上消費。他覺得這些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和犯罪完全沒有關系。

第二,處理青少年犯罪的原則

1、從寬處理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18周歲是法定的從寬處罰。至於是較輕還是較輕以及較輕的程度,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這壹原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壹般應區分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青年罪犯和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老年罪犯。在決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時,壹般應反映在同壹年齡組犯下的罪行。只有這樣,才能在我國刑法中充分體現和實現輕微犯罪的寬嚴相濟原則。

2.不適用死刑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無論未成年人犯什麽罪,都不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壹個嚴格的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犯罪的時候,就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候。如果他在犯罪時未滿18歲,即使他在審判時已滿18歲,也應適用本條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18周歲以下的人不適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關系到罪犯的生死。18歲以下的人,還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還比較弱。所以他們沒有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不能改造,所以不適合死刑。

3.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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