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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灘塗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灘塗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灘塗,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海岸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海岸灘塗促淤、填海、利用和保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省的灘塗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海灘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海灘。第四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獨資等形式開發利用灘塗,誰投資誰受益。

國家保護依法從事灘塗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開發利用灘塗應當堅持開發與保護相結合、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合理開發、講求效益的原則。第六條省和沿海市、縣(區)灘塗開發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七條全省灘塗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由省灘塗開發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灘塗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水利、航道、港口、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漁業等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八條省、沿海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灘塗開發利用資金。

開發利用灘塗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壹)重點農業發展資金中用於灘塗開發的部分;

(二)土地出讓金和有償劃撥資金中用於灘塗開發的部分;

(三)專項填海資金中用於灘塗開發的部分;

(4)財政撥款;

(五)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前款所列資金專項用於灘塗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九條灘塗促淤圍墾必須符合灘塗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經灘塗開發利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條促淤填海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第十壹條灘塗圍墾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驗收。

工程不符合規定標準的,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返工、改建。返工重建資金由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第十二條圍墾灘塗形成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土地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三條灘塗開發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應當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省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第十四條使用灘塗從事養殖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發給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跨行政區域的灘塗養殖使用證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發放。第十五條灘塗開發利用項目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除非不可抗力,灘塗開發利用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第十六條經批準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享有下列權利或者優惠待遇:

(壹)自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免征國有土地使用費10年;

(二)灘塗圍墾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法律允許的其他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三)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3年;

(4)灘塗農業灌溉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五)開發灘塗用電,除國家收取的基本電力增容費外,省內不再收取增容費;

(六)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灘塗可享受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第十七條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國投資者投資開發利用灘塗,享受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第十八條參與灘塗開發的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級、工資、津貼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省的優惠待遇。第十九條灘塗開發利用項目和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第二十條開發利用灘塗,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破壞沿海軍事設施的;

(二)影響行洪、防洪、防臺、防潮、河道整治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的;

(三)妨礙港口建設和航運安全的;

(四)非法占用漁港及其設施;

(五)傾倒廢液、廢渣或者其他廢棄物汙染海灘;

(六)損壞護岸植物或砍伐堤防防護林帶;

(七)破壞海灘自然保護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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