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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鐵路建設、線路和運營相關的安全管理活動。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行業監管和屬地管理相結合,建立健全政府統籌、路地合作、區域協作、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納入本省鐵路發展規劃,加強與鐵路監管等有關部門的對接,加強統籌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鐵路安全工作納入本地區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建立與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的應急救援機制,加強鐵路安全管理能力建設,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鐵路安全與環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鐵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鐵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排查治理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推進鐵路沿線安全與環境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鐵路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建設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規範操作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安全生產必要的資金投入。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常識,提高公眾鐵路安全意識,維護鐵路安全。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部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第十條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施工安全第十壹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選線專項規劃確定後,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鐵路監管部門和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劃定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

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報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征求鐵路監管部門或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鐵路建設應符合鐵路發展規劃,執行鐵路基本建設程序。

鐵路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鐵路建設單位委托代建單位代理鐵路建設項目的,代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與建設項目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配合鐵路建設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第十三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並加強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實施安全風險控制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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