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湖南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湖南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護和利用本省豐富的紅色資源,彰顯湖南作為偉人故裏、將軍故裏、紅色土地、革命搖籃的歷史地位,充分發揮紅色資源熏肉鑄魂作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激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包括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和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及其蘊含的重要精神。

(壹)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役和戰鬥的遺址或者舊址;

(二)有重要影響的重要人物和英雄烈士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墓地、殉難場所和遺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館、亭閣、雕塑、寶塔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四)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錄像、文件、宣傳品等文件和檔案;

(五)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跡、代表性文藝作品等;

(六)其他物質資源和無形資源。第四條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歷史唯物主義,遵循尊重歷史事實、嚴格保護、合理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將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文化、旅遊、文物、退伍軍人事務、檔案等紅色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紅色資源管理部門),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領導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教育、鄉村振興、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網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七條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聯席會議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咨詢、論證、評估等意見。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誌願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公益基金,用於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和公眾對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進行社會監督。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或者舉報。第十條對保護和利用紅色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跨境和省際合作交流,促進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促進* * *建設和* * *享受。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類原則,對紅色資源實行名錄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等內容,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還應當標註地理坐標和相應的邊界地形圖。第十三條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並建立數據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第十四條紅色資源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專家咨詢委員會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審,擬定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紅色資源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直接列入省級紅色資源推薦名錄;認定為市縣的,分別直接列入市縣紅色資源推薦名單。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紅色資源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紅色資源名錄,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 上一篇:河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1997修正)
  • 下一篇:黃宗智的主要中文作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