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汙染、水汙染和固體廢物汙染的防治應當與土壤汙染的防治相協調,促進綜合防治,實現源頭預防。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的土地使用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土壤汙染,並依法對其造成的土壤汙染承擔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土壤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土壤汙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跨行政區域的土壤汙染防治,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開展土壤汙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防治土壤汙染。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耕地、林地等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土地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和生活汙水處理處置過程中的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本條第壹款至第四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負責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
本省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八條支持土壤汙染風險控制、修復和監測等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加強土壤汙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推進土壤汙染防治科技進步。第九條與長三角等毗鄰地區建立土壤汙染防治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土壤汙染防治、風險管理與修復、執法與應急等領域合作。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土壤汙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汙染防治。第二章規劃與防治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省或者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土壤汙染調查、詳查和監測結果等要求,制定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計劃,並公布實施。工作方案應當包括涉及重金屬排放的化工園區、工業園區等土壤汙染防治要求,以及汙染耕地、重點建設用地的安全使用等主要內容。
前款所稱重點建設用地,是指土地用途已變更為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土壤環境質量,科學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和空間布局。
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落實土壤汙染防治要求,充分考慮土壤汙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控制有色金屬開采、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鋼鐵、危險廢物利用與處置(以下簡稱土壤汙染防治重點行業)使用土壤汙染嚴重的地塊。不宜將其規劃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可用於拓展生態空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推進國土空間規劃“壹張圖”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享與土壤汙染相關的數據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