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駐中央、自治區單位的財產由地方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建築及相關的住宅建築、設備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指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委托物業管理合同提供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我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成立業主委員會,培育物業管理公司,並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培育物業管理市場,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統壹管理物業管理專項資金;加強對政府撥付的住房建設資金和維修資金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建設、電力、郵電、環保、公安、物價、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城市建設和管理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模式。全市四個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要註冊相應的物業管理公司,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政府對進駐地區的非作戰部隊和武警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管理給予壹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物業管理公司及其職責
第六條物業管理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和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單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第七條設立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公司法人登記相適應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 lt(二)有固定的物業管理和經營活動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四)有壹名以上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人員。初級或初級以上水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始營業。
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
第十條物業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住宅區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並簽訂書面合同。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在簽訂後十五日內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管理住宅區內的下列事項:
(a)房屋的使用、維修及保養;
(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樓道、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溝、渠、池、井、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和管理;
(3)清潔衛生;
(四)駕駛和停放車輛;
(五)公共秩序;
(六)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三)制止違反住宅區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
(四)選擇特許經營公司承辦專項業務;
(5)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無故不繳納應繳費用的業主和使用人限期繳納,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壹)以服務業主為宗旨,註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根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三)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四)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生活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親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公開和與管理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下列項目;
(1)管理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視檢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財務管理、物業檔案的保管及其他相關物業管理服務;
(2)房屋設備運行費用。電梯、水泵等房屋設備運行服務所需費用;
(3)綠化管理費。用於綠地和花卉的澆水和修剪;
(4)清潔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清潔服務的費用;
(5)安全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日常安全服務費用;
(6)維護費。物業維修服務費用。
前款第(壹)、(二)、(三)、(四)、(五)項費用按月計算,第(六)項費用按實際維修項目計算。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住宅小區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領取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二)其他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其約定。
物業管理服務費可以協議預收,預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公布。依照本辦法已經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
未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委托,業主、使用人不得自行支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公司達不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的,或者違反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壹條親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十日內,督促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並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據實結算,多收部分予以退還;
(二)移交全部財產檔案和相關財務賬冊;
(三)移交業主所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產。
第三章業主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是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對物業區域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擔任。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壹)出售公有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新建待售商品房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所已出售滿兩年。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民政部門登記,並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業主委員會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4)業主公約。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壹)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選聘或者續聘物業管理公司,並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的實施和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壹)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二)督促業主執行物業管理規定,履行管理公約,及時交納管理服務費;
(三)接受業主的監督;
(四)接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第四章財產的接管、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並領取有關部門出具的《綜合驗收合格證》後,必須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房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辦理物業移交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管理合同。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物業,並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物業時,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提交下列資料:
(壹)竣工驗收證書及相關資料;
(2)規劃總平面圖;
(三)竣工總平面圖;
(4)已竣工的場地地下管網;
(五)全套建築施工圖紙;
(六)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物業時,應提供壹定比例的物業管理用房,其產權屬於全體業主。
第三十壹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的結構、用途和外觀;
(二)不得擅自鑿除或者拆除房屋的內外墻、梁、柱、地面、陽臺、平臺、屋頂和通道;
(三)不得在房屋內外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損房屋安全和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物品;
(四)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和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房屋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執行;
(1)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2)房屋的外墻、樓梯間、通道、屋頂、水管、公共水箱、加壓泵、機電設備、公共天線、消防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定期維護和維修,費用從公共服務費中支付。
住宅小區配套設施的重大維修費用從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專項資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照業主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三十三條道路、溝渠、化糞池、汙水井、掛毯、路燈、娛樂場所、停車場、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在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公司統壹管理和維護。管理和維護費用從公共服務費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住宅樓外的水、電、供熱、燃氣、通信等管線的維護,分別由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等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社區內搭建各類違章建築,堆放物品;
(二)占用樓梯、通道、屋頂、幹平臺、道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的;
(三)侵占或損壞綠地、花草樹木、園林小品,踐踏園草;
(四)擅自張貼標語、廣告和各種告示,懸掛廣告牌或物品;
(五)損壞、塗寫公共設施;
(六)隨地亂扔果皮、廢紙和雜物;傾倒垃圾、汙水、隨地吐痰、便溺;
(七)將非生活用垃圾、汙水倒入垃圾滑道,傾倒體積過大的廢棄物;
(八)飼養家禽家畜;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十)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十壹)擅自連接水、電、氣、排水等管線或者挖掘道路;
(十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有關專業部門在住宅區內挖掘、埋設或者維修供水、供電、排水、供熱、燃氣、郵電等管線,應當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提前與業主委員會取得聯系,簽訂協議並交納壹定保證金後,方可開工。挖掘出來的路面和綠地恢復原狀後,押金退還。押金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第五章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作用
第三十七條住宅* * *部位、* *用設備和* * *設施,應當設立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按下列規定收取:
(壹)商品房銷售時,六層以下的按房價的2%收取,六層以上的按房價的3%收取;
(二)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時,提取案房價款的20%。
(三)購買公房的,按購房款的2%收取。
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用於* * *住宅部分、* *設備和* * *設施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應當專戶管理。售房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後,應將維修基金交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建築共用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發[1998]213號)執行。
住宅樓* * *部位、* *設備、* *設施維修更新時,由業主委員會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維修項目並審核預算後,報市政府批準。工程維修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資質的專業隊伍實施。
第三十八條業主轉讓房屋時,物業維修基金不予退還,繼續用於該房屋* * *部位、* *設備、* *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業主繳納的剩余部分由受讓人支付給轉讓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未辦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限期補辦,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未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維修基金的,限期移交,否則不予辦理房屋權利登記。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規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管理,各縣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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