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上海虹橋商務區的管理,促進上海虹橋商務區的開發建設,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地區)
上海虹橋商務區(以下簡稱虹橋商務區)包括以下區域:東至外環高速(S20),西至沈海高速(G15),北至京滬高速(G2),南至滬渝高速(G50);其中,虹橋商務區主體功能區(以下簡稱主體功能區)東起外環高速(S20),西至既有鐵路外環,北至北宅路,南至滬渝高速(G50)。第三條(功能定位)
根據國家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虹橋商務區要依托虹橋綜合交通樞紐(以下簡稱虹橋樞紐),建設上海現代服務業集聚區、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新平臺、國內外企業總部和貿易機構集聚地、服務長三角地區、長江流域和全國的高端商務中心。
通過低碳經濟發展,鼓勵虹橋商務區成為低碳商務區。第四條(管理委員會及其職責)
本市設立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虹橋商務區區域規劃的編制,組織制定虹橋商務區產業政策,協調相關區人民政府、相關市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推進實施;
(二)組織協調虹橋樞紐交通設施管理和不同交通方式的銜接、分配和轉換,協調實施應急保障;
(三)組織實施區域開發,擬定虹橋商務區土地儲備規劃和方案,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四)引導區域商務功能發展,促進投資環境和公共服務改善,吸引投資,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
(五)統籌安排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
(六)按照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或參與虹橋商務區的相關行政審批工作,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七)指導、協調相關區人民政府和管理單位履行虹橋商務區管理職責,並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相關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運營等公共事務的管理。協助管委會做好相關工作。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虹橋商務區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工作機制)
本市在虹橋商務區建立了以下工作機制:
(壹)重大問題重要溝通協調機制,由管委會牽頭,相關區人民政府、相關市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參與,定期溝通重要情況,及時協調重大問題,明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各方責任;
(二)重要審批提醒和監督機制。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辦理與虹橋商務區開發建設和管理相關的重要行政審批事項,管委會負責催辦和督辦;
(3)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對於影響虹橋商務區開發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管委會可以在相應範圍內進行通報。第6條(特別發展基金)
本市設立虹橋商務區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虹橋商務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管委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產業發展方向)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和相關政策,制定並公布虹橋商務區的產業發展定位,並適時修訂。第八條(規劃)
虹橋商務區的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委會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按法定程序報批。
管委會可以根據主體功能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需要,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虹橋商務區民用機場、鐵路、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第九條(商業區規劃控制)
虹橋商務區的土地開發和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的,不得擅自改變虹橋商務區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性質。第十條(土地使用和房屋拆遷管理)
主體功能區的土地儲備計劃和方案由管委會會同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
虹橋商務區除主體功能區以外的其他區域(以下簡稱虹橋商務區其他區域)的土地儲備計劃和方案,由管委會會同相關區域的土地儲備機構提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
有關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征地拆遷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