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和漁港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水利、交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輕漁民負擔。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漁民應承擔的稅費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漁民收費、攤派或集資。
經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在收費現場向漁民公示。收費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漁民有權拒絕出具票據。第六條本省沿海“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水、長江水域和太湖、滆湖、羅馬湖、高寶邵伯湖、洪澤湖等湖泊水域的漁業,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跨行政區域或者行政區域不明確的其他水域、灘塗漁業,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明確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第二章種子生產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統壹規劃全省水產種子生產體系建設。水產苗種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但是,漁業生產者不包括自育自用的水產苗種。
申請《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三)有與水產苗種生產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用於育種的親本來自原種場和種子場,符合質量標準,群體達到壹定數量。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及其申請表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第八條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原水產苗種場、良種場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水產苗種場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延期的,應在期滿前30天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第九條種子生產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規定的種子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符合種子質量標準,實行親本定期更新制度。經濟雜交的親本應為純系群體,可育雜交種及其後代不得作為育種親本或放入自然水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水產苗種必須附有質量證明和檢疫證明。第三章水域灘塗養殖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水域的利用進行統壹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的水域灘塗。漁業養殖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的生態環境和自然漁業資源,並根據規劃和控制指標確定養殖規模和措施。
禁止在湖泊和河流周圍築壩。因養殖生產確需在河道內築壩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不得開墾沿海灘塗。第十二條在規劃確定用於養殖的國有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水域、灘塗的養殖使用權,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給養殖證,準許其使用該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養殖證的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養殖生產者不得超出養殖證許可的範圍從事生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發放養殖證時,應當優先考慮當地專業漁業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