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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人物形象分析

歷代政論家、史學家之所以視他為“暴君”,除了秦朝本身的弊端之外,主要是因為秦始皇在位期間借助暴力進行的壹系列社會變革。包括政治上的“過度收藏”和“過度奢侈”;司法“嚴刑峻法”;思想文化“百家爭鳴之言”。這壹切都成為歷代政論家和歷史學家抨擊秦始皇的理由。

第壹,秦之初的“暴力-政治”是1。經濟上“大手大腳”,“奢侈浪費”。

“收藏沒有限制。”在政治評論家看來,“苛捐雜稅”和“重徭役”是公認的暴力政治。賦稅重的主要原因是秦始皇改變了前王的賦稅制度。董仲舒說:秦朝不僅廢除了什壹稅和三日役,還加了月亮為卒,使其壹歲,屯戎壹歲,比古代辛苦三十倍。地租、口貢、鹽鐵的收益是古代的二十倍。或耕富民之地,見稅五。所以窮人經常穿牛馬的衣服,吃狗的食物。”“奢侈”。漢代政論家普遍認為“因秦二年而死者,養生太奢,役太厚”,其中涉及秦始皇的許多工程建築。東方朔指出:“尹福是九城之宮,諸侯在岸上(造反)。靈王從章華臺起,楚人散。秦星是阿房寺,天下大亂。"司馬遷也說:"我在北方,我要走直路回家。我將訪蒙恬為秦築長城亭,我將築山溝,通直路,輕民之力。"

2.懲罰中的殘忍

“殘酷的懲罰。”秦始皇的法治及其相關弊端是後來政治評論家批評的主要對象。秦朝統治殘酷,以刑殺為要挾,法律極其嚴酷;修建豪華的宮殿和陵墓,造成賦稅沈重,兵役和徭役繁重,消耗了巨大的財力和人力,加深了人民的苦難。這是自古以來史學界的普遍看法。西漢賈誼《過秦論》將秦滅亡的原因歸結為“仁義不施,攻守勢異。”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末尾的註釋中引用了西漢政論家賈誼的話。

內容,並贊道:“好是賈生的推!”由此可以推斷,司馬遷也認同秦朝的滅亡是因為缺乏仁政。

3.思想文化:“焚書坑儒”

“焚書坑儒”壹直是秦始皇殘暴的罪證,兩千多年來壹直被世界各地的學者所唾罵,以至於現在還有人對這壹歷史事件耿耿於懷,恨不得自己不能挖墳鞭屍,不能穿透兩千多年的時空,從秦始皇身上吸取骨髓。這種仇恨其實是後世文人潛意識中的集體恐懼,代代相傳。從感情上來說,老和尚也覺得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方法太激烈了,對當時的儒生確實太殘忍了。他本可以采取更溫和的方式。當時秦始皇因為沒有意識到儒家思想可以利用,所以采取了斷然措施。焚書坑儒是愚蠢而殘忍的。它毀壞了許多古籍,造成了文化史上不可挽回的損失。

二、“暴力-政治”的歧視1。經濟原因辨析

“苛捐雜稅”:很多政論家把它作為攻擊秦始皇的壹大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收半泰之賦”和“三十倍於古”的程度但其實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民參其事,二入眾,衣食為壹。”現象。當時是重稅。到了戰國時期,這壹稅種逐漸在各國推行。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開墾面積的擴大,農作物的產量大大增加了。人們負擔得起這樣的稅。

“奢奢欲”:歷代政論家說秦始皇“奢奢欲”的主要證據是,秦始皇在位期間進行了大規模的土木工程,如修建北方的長城、南方的靈異、阿房宮等。對此,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秦始皇修建的各種工程可以分為“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不能籠統地斥之為“奢靡之欲”,更不用說簡單地以此作為秦始皇為暴君的理由。所有這些都是開創性的歷史活動。

2.處罰理由辨析

《酷刑》:必須承認,秦朝的法制有很多刑罰和酷刑的名稱。同時,由於各種刑罰也可以組合使用,所以刑罰更加殘酷。但是,我們必須註意到,這種“嚴刑峻法”的司法制度是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分不開的。歷史上,史家常將秦與漢相提並論,認為秦律是“不神聖”,漢律是“聖人制度”。事實上,由於“漢承秦制”,重刑是秦漢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由秦律產生的各種犯罪幾乎在所有中國法律中都可以找到。唯壹不同的是,秦朝以這種苛刻的法家學說為指導思想,而漢朝在統治思想上強調的是“德”字。所以,

“嚴刑峻法”是那個時代的社會特征,並非秦始皇壹人所為。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時代背景。將“嚴刑峻法”視為秦始皇的暴力政治是不恰當的。

3.思想文化原因辨析

“焚經百家之言”:不可否認,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是壹種殘酷而嚴重的文化專制行為。但是,當我們用分析和批判相結合的方法來看待這些歷史事件時,我們不難發現,秦始皇不應該對這些事件負主要責任。正如簡伯贊在《秦漢史》中所寫,“秦始皇確實應該為這種犯罪行為負責,但具體的歷史事實指出,主張焚書的不是秦始皇,而是儒家的叛徒李斯。主張埋葬儒家的不是秦始皇,而是法家的帝王史。所以我們認為焚書坑儒不應該完全歸咎於秦始皇個人對文化的憤怒。應該歸因於作為商人地主階層對過去文化思想的殘酷處決。”第三,秦始皇也有很多偉大的歷史事跡:1。建立了歷史上第壹個大壹統的封建王朝,將“大壹統”變成了政治現實。2.建立了延續了兩千多年的中央集權制度,極大地維護了中國的國家統壹和政治統壹。3.從經濟上和思想上實行了壹系列有利於鞏固團結的措施,使中國經濟進入了規範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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