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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自學合同法的復習資料重點是什麽?

合同法自學考試要點:

合同的效力和意思表示是合同法的核心章節之壹。合同法通過確認合同來維持正常的交易關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它不僅關系到法律是否給予保護,另壹方面也關系到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任何有效的合同都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要求的合同形式。當然,由於交易活動的復雜性,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當將承擔違約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合同原則上無效。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並且無效合同的無效時間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無效。但值得註意的是,過去由於我國相關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確認過於寬泛,很多合同只是因為個別要件的缺失而無效,以至於很多合同本來是可以調整的。

通過補正達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可以履行的合同,因被宣告無效而無法履行,影響交易活動。為此,合同法在明確合同無效標準的同時,還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這兩類合同實際上是讓當事人通過行使權利來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不完全符合生效條件,合同的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的,壹般必須經權利人認可才能生效。這種合同通常是無締約能力人、代理人或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表面上看起來合同有生效條件,實際上還有待權利人追認,後果是權利人認可。合同生效,否則,合同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於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二是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撤銷權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主動撤銷合同。當事人申請撤銷的,被撤銷的合同如同無效合同壹樣,自始無效,當事人不申請撤銷的,應當承擔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還是可以兌現的。當然,合同的無效可以分為完全無效和部分無效。如果部分無效不影響主要部分的履行,法律允許當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學生在學習本章時,應了解合同效力與合同成立的區別和意義,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理解和運用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掌握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和返還財產制度。

需要註意的具體問題有:(1)基本概念:有效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無處分權行為、無效合同。本人、對方、欺詐、可撤銷合同、有重大誤解的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點和難點:合同效力的內容;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合同的有效要素;民法通則確認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達壹致性的基本含義;有條件合同中附加條件的具體要求;有期限合同中附期限的具體約定;效力未定的幾種合同形式: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無效合同的特征;無效合同的範圍;如何審查並使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特征;當事人如何行使撤銷權;可撤銷合同的類型;如何理解重大誤解和明顯不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什麽特點?無效合同如何承擔責任;關於無效合同的無效時間和溯及力的規定。

同時,自考考生要更加註重本章知識的實際應用,要求他們運用本章知識和相關章節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和案例。因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件都會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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