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與刑法的規定相呼應,旨在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不認為是犯罪,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該罪已過追訴時效。刑法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後;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大赦是赦免制度的壹種,是國家赦免特殊罪犯刑罰的制度,大赦令具有特別法的效力。壹個被大赦免除懲罰的人不會因同壹罪行再次受到調查。
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罪,應當是被告知後才處理,不能置之不理。受害人有權決定是否起訴這類犯罪行為,國家不主動起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審理,公安機關不能主動調查取證;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申訴的,應當準許。即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查處此類犯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的對象,是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壹類參與者。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罪刑法定,不牽連任何罪”的刑法原則,壹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訴訟即行終結。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是由於某種情況或者特殊情況,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不予追究。因此,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是訴訟過程中處處決定案件進展的標準和尺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上述六種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發現的,偵查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認定屬於第壹種情形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其他五種情形,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理,宣告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可以保證國家檢察權的統壹。
壹是正確執行,防止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錯誤追究,從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不追究刑事責任,即不承擔刑法規定的刑罰。但不代表無罪,所以對孩子參軍和報考公務員會有壹定影響,因為他們都要求自己和近親屬沒有犯罪記錄。免予刑事處罰有下列情形:
1.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9.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為了自己和孩子,我們要規範自己的行為,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八。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五條,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規定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第六項修改為:“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