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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律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和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

法律援助人員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專家、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誌願者。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捐助法律援助活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法律援助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法律援助捐贈資金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和協調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援助活動。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檔案、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法律援助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法律援助工作,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幫助。第六條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每年至少承辦兩起法律援助案件,非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資源,合理配置法律援助人員,辦理跨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案件。第七條支持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並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法律援助誌願者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援助宣傳,普及法律援助知識,提高公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將法律援助作為公益宣傳的內容,為法律援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第二章法律援助的範圍第九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請求賠償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環境汙染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和醫療損害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維護合法權益;

(九)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精神殘疾的;

(三)* * *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5)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第十二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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