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和物資、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與經濟建設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期建設和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和社會融資相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壹的原則。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領導,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或者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由人民政府統壹安排使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衛生、審計、水利、市政、房管、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開發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防工程的建設、開發和利用享受國家、南京軍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將學校、醫院、車站等人口密集地區列為防護重點。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要求。第八條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是人防工程建設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第九條人防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壹)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公眾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資金主要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集。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特殊項目,由群眾防空組織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組織實施;有關單位負責本單位的人員和物資掩蔽工程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或個人籌集,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基本建設項目時,應當明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規模和投資預算。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為連接城市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信、排汙、消防系統的人防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壹條單項人防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投資規模654.38+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投資規模20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工程,由省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投資規模654.38+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2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其他工程,由省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建議書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單項人防工程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批申請之日起,分別在14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