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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活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簡稱鑒定),是指依法批準的鑒定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對勞動者職業技能進行評定和評價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業資格證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的證明其具備某壹職業所要求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證書。

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壹級)五個等級。第四條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推進考核鑒定工作,鼓勵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鑒定管理工作。

省、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評估鑒定指導機構具體負責評估鑒定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第七條勞動者享有參加鑒定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平等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應當招用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本條例實施前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就業準入的職業且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在職人員,應當申請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第二章主管部門職責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鑒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省評估鑒定工作的相關政策措施;

(二)許可設立評估機構;

(三)對全省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四)監督管理鑒定人員和質量監督員;

(五)組織制定國家考試題庫(以下簡稱國家考試題庫)以外的考試試題;

(六)頒發各級職業資格證書。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考評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本市初級、中級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機構設立許可實施情況;

(二)對全市評比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管理全市評審人員和質量監督員;

(四)頒發初級和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區)的考評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檢查縣(市、區)的評比工作;

(二)監督管理縣(市、區)評審人員和質量監督員;

(三)頒發初級職業資格證書。第三章評估機構第十壹條評估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鑒定機構或者從事鑒定活動。第十二條設立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被評估職業和等級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儀器和設施;

(二)有專職管理人員,每種職業有3名以上待評估鑒定人員;

(三)有必要的管理措施、考核制度和工作流程。

國家對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申請設立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向具有相應許可權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地址、職業範圍和擬評定的等級等;

(二)場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租賃意向書)、設備、檢測儀器設施的目錄及證明材料;

(三)管理人員和評價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管理措施、考核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十四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日期。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收到補正材料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駁回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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