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海關現場宣講食品安全政策
壹.生物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於2020年6月5438+10月65438+7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4月65438+10月起施行。
第二,反食物浪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糧食浪費法》是為防止糧食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21年4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餐廚垃圾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關進校園開展食品安全宣傳
基層海關現場宣講食品安全政策
第三,鄉村振興促進法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產業發展、人才支持、生態保護等做出具體規定。,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從法律層面落到實處,確保各地不松懈、不變味、不走樣,堅持不懈推進鄉村振興。
第十三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1年4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並於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許多法律的修改
修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第三條中的“經國家商檢局批準的檢驗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檢驗機構)”。
2.第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商檢機構可以接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局對上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
3、將第八條中的“經國家商檢局批準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4.刪除第二十二條。
5、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經國家商檢局批準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6.刪除第三十四條。
修改海關法
1,刪除第九條第壹款中的“經海關註冊”。
2.第十壹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並備案。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
3.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而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
4.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違法代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報關活動。
報關員違法代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5.第九十條第壹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法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登記改為備案。此舉進壹步降低了“報關”門檻,充分體現了海關通過事前服務、事中及時預警整改、事後部門聯合獎懲等措施,實現了政府職能由“分批代管”向“事後監管”的轉變。
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海關發布進出口食品重要法規
2021、1年4月2日,海關總署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由此開啟了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新篇章。
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適用於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的註冊管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適用於進出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安全的監督管理。以上兩部部門規章將於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將成為海關系統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和國際治理原則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活動的具體行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