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條件:
1.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
(1)並非所有精神病人都要接受強制醫療程序;
(2)只有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能適用強制醫療:
A.被申請人實施的暴力行為只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結果,才能強制醫療;
B.只有造成輕傷或者公私財產嚴重損失的暴力危害結果,才符合強制醫療的要求。
提出強制醫療的“暴力行為”可以實現承諾;
(1)刑法規定的條件造成“危害結果”;
(2)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
2.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編制的名冊中所列的鑒定機構和兩個以上無親屬關系的鑒定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等法醫學鑒定,並提出鑒定意見。
3.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
A.根據精神病人的病情和精神狀況作出醫學判斷;
B.根據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後的具體情況考慮。
2.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啟動機構:公共/檢察/法律機關(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法院決定)。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
2.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由檢察院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
3.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4.公安機關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可以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三、法院審理強制醫療申請的程序:
1.審判組織: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訴訟參與人:
a .法院在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應通知被告/被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B.被申請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3.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
(1)對被申請人作出強制醫療決定:被申請人/被告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A.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決定對被申請人實施強制醫療;
b決定是在1個月內做出的。
(2)決定不對被申請人給予強制處理;
A.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且無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的,決定對被申請人不予強制治療/同時責令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嚴加看管/治療;
B.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決定不給予被申請人強制醫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
提示是不給予強制醫療的決定/駁回或者不同意申請的決定不明確;不清楚案件是退回檢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
4.強制醫療決定的救濟程序:被確定為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1.復議主題:
A.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
B.受害者;
C.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近親屬。
2.復議機構: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3.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
五、強制醫療執行:
1.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對被強制醫療的人定期進行診斷和評估:對不再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準。
2.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終止強制醫療。
不及物動詞強制醫療的法律監督: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進行監督。
律師提示
①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的強制醫療申請書的內容:
A.證明被申請人實施暴力的證據;
b .證明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時負有刑事責任的證據;
證明被申請人是否繼續危害社會的證據。
②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程序案件的管轄,可以參照壹般案件的管轄規定執行。
(3)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下屬的安康醫院)。
④提出解除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措施的主體:
A.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的醫療機構;
B.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及其近親屬;
C.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
⑤對犯罪後患有精神病的行為人適用強制醫療的期限,應當能夠折抵刑期。
法律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依照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後,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和評估。對不再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2012]
第十章特別程序
第四節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三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發現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進行精神病鑒定。
第三百三十二條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和鑒定意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如果有必要,他們可以被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第三百三十四條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時,應當對精神病人嚴加看管,註意約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避免和防止危及他人和精神病人自身的安全。
精神病人沒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解除約束後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
第十三章特別程序
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程序
第五百三十九條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達到犯罪程度,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
第五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進行審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並對強制醫療決定進行監督,由公訴部門辦理。
第五百四十壹條申請強制醫療由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提出;如果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比較合適,也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五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應當制作強制醫療申請書。強制醫療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和場所等。;
(二)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案由和案源;
(四)涉案精神病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及相關證據;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依據,包括相關專家意見和其他證據材料;
(六)涉案精神病人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七)申請強制醫療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五百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時,應當查明:
(壹)是否屬於我院管轄範圍;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身份是否明確,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和單位;
(三)涉案精神病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的事實;
(四)公安機關認定涉案精神病人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
(六)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七)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八)臨時防護措施是否適當。
第五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是否申請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發現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適用強制醫療的決定,並書面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需要補充證據的,應當書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
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時間不計入人民檢察院辦案期限。
第五百四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強制醫療程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
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啟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啟動程序。
第五百四十六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的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應當由公安機關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公安機關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時,有體罰、虐待等違法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前款規定的工作由監獄檢察部門負責。
第五百四十八條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認定犯罪嫌疑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
第五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第五百五十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或者法官辦理強制醫療案件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決定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五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審理過程中發表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
第二十三章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五百二十四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已達犯罪程度,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
第五百二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由被申請人有暴力行為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壹)是否屬於我院管轄範圍;
(二)被申請人的身份、暴力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造成的損害等。,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三)是否附有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4)是否列明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五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完畢,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材料不齊全的,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正材料;
(3)強制醫療程序屬於我院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且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第五百二十八條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百二十九條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是,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請求不開庭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人民檢察院審理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
第五百三十條申請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後,檢察員應當先宣讀申請書,然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
(2)法院將調查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是否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調查過程中,檢察人員應當先出示相關證據,然後由被調查人的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出示相關證據,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階段,由檢察員先發言,然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發言辯論。
被申請人要求出庭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其身體、精神狀況,認為可以出庭的,應當準許。出庭應訴人可以在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發表意見。
檢察人員宣讀申請後,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簡化法庭調查。
第五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進行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二)被申請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被申請人造成危害結果的,還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申請人具有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第五百三十二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經鑒定,被告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審理。
審理前款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首先宣讀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意見,表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然後由公訴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依次發表意見。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進行辯論。
第五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前條規定的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二)被告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造成危害結果的,還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告人有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五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按照強制醫療程序辦理,也可以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五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應當在決定後五日內向公安機關送達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交付強制醫療。
第五百三十六條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
第五百三十七條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根據下列情況,在壹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壹)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二)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原決定應當撤銷;
(三)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審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五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本解釋第五百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判決、決定提出抗訴,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同時申請復議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壹並處理。
第五百三十九條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公訴案件第壹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四十條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終止強制醫療的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後再次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百四十壹條強制醫療機構提出終止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終止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強制醫療機構提供無診斷評估報告的終止強制醫療意見。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不能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檢索。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鑒定。
第五百四十二條強制醫療機構提出終止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終止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壹個月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被強制醫療的人不再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並可以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二)被強制醫療的人仍然有危險,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強制醫療的,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通知強制醫療機構終止強制醫療。
第五百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強制醫療決定或者解除強制醫療決定不當,在收到決定後二十日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
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