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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住房租賃條例(意見稿))

關於《房屋租賃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提高房屋租賃立法質量,根據工作安排,《房屋租賃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和方法提供:

電子郵箱:ZLLF@mohurd.gov.cn。

2.來信:北京市海澱區三裏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100835。

請在郵件主題和信封上註明《住房租賃條例》,征求公眾意見。

反饋截止時間為65438+2020年10月8日。

附件:房屋租賃條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9月7日

住房租賃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房租賃實行實名交易制度,當事人在住房租賃活動中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收集的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信息。

第二章租賃和出租

第六條出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出租房屋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國家有關室內裝修標準的房屋,以及依法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七條出租人應當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空間。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居住。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規定必要的居住面積標準,明確符合當地實際的單間租房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

第八條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等證明房屋權利歸屬的材料。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詢、核實相關信息。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

第九條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單方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十條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減或延遲返還押金。

第十壹條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房屋。因正當理由確需進入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征得承租人同意,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第十三條承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使用出租房屋,不得損壞、拆除消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房屋室內設施或其他結構。

第十四條承租人應遵守管理規定。不得有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規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高空拋擲物體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租賃房屋,出租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承租人騰退。承租人拒絕騰退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騰退租賃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通過住房網上簽約備案系統進行備案。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租賃的,由房屋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承租人可以持有住房租賃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相關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網簽備案系統查詢住房租賃合同信息。

第三章租賃企業

第十八條住房租賃企業是指從事住房租賃業務,將自有房屋或者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給承租人居住,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業。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企業應當依法登記為市場主體,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明確包括房屋租賃業務。自然人轉租的單元或者房間數量達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具體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租賃信息查驗、安全防範等內部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查驗承租人身份證明,並定期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壹條住房租賃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規定。在從事與住房租賃相關的經營活動時,禁止哄擡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隱瞞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

以隱瞞、欺詐、脅迫、捆綁銷售等不正當手段欺騙或者強迫當事人接受服務;

違反規定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冒用房屋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名義獲取信貸資金;

扣除或延遲返還租賃保證金;

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脅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為名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將相關內容納入住房租賃合同。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發放住房租賃貸款,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章經紀活動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實名登記制度。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只能在壹個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業務,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依法與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包括從事房地產經紀的專業人員和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其他人員。

從事房地產經紀的專業人員,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具體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信息、從業人員、服務規範和標準、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機構發布的房屋地址、面積、租金和圖片等房屋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在經營場所和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房屋信息應當壹致。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房屋信息前,應當查驗並記錄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屋,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並編制房屋情況說明書。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編制的房屋狀況說明書,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事房地產經紀的專業人員簽字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對房屋租賃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收費前,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載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及其他與收費有關的事項,收費清單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屋租賃經紀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與承租人續簽或重新簽訂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

違反規定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強制代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及附加費用;

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

賺取租金差價;

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網上備案責任,對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負責,不得允許未經備案、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住房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信息發布者有提供虛假材料、虛假信息等違法情形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相關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與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壹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租賃住房供求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通過新增土地專項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置租賃住房,利用現有房屋整體出租,將商業辦公樓、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房屋改造為租賃住房,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租賃符合租賃條件的房屋,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房屋租賃合同。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履行達到壹定期限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原則,創新住房租賃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企業信用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專項用於發展住房租賃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可以依法質押住房租賃租金收益權。

第六章服務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城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發布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布住房租賃指導價格制度,定期發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

如果租金上漲過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第三十七條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提供機構備案、房屋核驗、面積管理、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統計監測等服務。,並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從而為社會提供安全和便利。

第三十八條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長於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等部門應當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保證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和押金納入監管範圍。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實施單位承擔房屋租賃的具體服務和支持工作。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租賃具體服務和配套輔助行為,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機構備案。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信息。

第四十壹條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屋信息應當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有效,不得發布位置、面積、價格、用途等與委托事項不符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信息。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隨機抽取被檢查的房屋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對房屋租賃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房地產行業組織,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租賃和房地產經紀行為準則、職業道德等規章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在房屋租賃活動中,因押金退還、房屋維修、騰空等發生的糾紛。,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房地產行業組織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應當嚴格履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房屋租賃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出租人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或者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進入租賃房屋,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承租人騰空租賃房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損壞、拆除消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轉租的單元或者房間達到規定規模,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自然人轉租達到規定規模且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備案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房屋租賃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房屋租賃貸款業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1萬元以下,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非法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符合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水平要求的;

未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查驗、安全保障等內部管理制度;

以隱瞞、欺騙、脅迫等手段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貸款的;

以租金優惠為名,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

房屋租賃合同包含租金消費貸款的相關內容。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

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第五十五條房屋租賃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處罰;屬於非法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規定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冒用房屋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名義獲取信貸資金;

克扣或延遲返還租賃保證金;

以隱瞞、欺詐、脅迫、捆綁等不正當手段欺騙或者強迫當事人接受服務。

第五十六條住房租賃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哄擡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罰款。

從事房地產經紀的專業人員數量不符合要求;

未按照規定公示事業單位備案信息、從業人員、服務規範和標準、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或者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

強制代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及附加費用;

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第五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賺取租金差價;

違反規定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六十條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之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1年;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網上備案責任的,由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審查責任,允許未備案、被列入經營異常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屋信息的,網信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發布房屋信息的,網信管理部門可以限制其在網絡交易平臺發布房屋信息。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或者以個人名義承辦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1年;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六十三條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信息,或者在住房租賃活動中非法買賣、提供、泄露他人信息的,由房產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集體土地上合法建設房屋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住房保障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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