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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強制保險和第三者不能二選壹?感覺有道理。

壹、強制保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區別

首先,他們的職責不同。

交強險是所有機動車所有人必須購買的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現行的機動車商業三責險是商業保險,是自主經營的,與強制保險有本質區別。在責任構成上,商業三責險采用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交強險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保險公司都將在6萬元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商業三責險規定較多的是責任免除和免賠額(金額)。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沒有免賠額和免賠額。

第二,兩者是兩個獨立法律關系的產物,賠償順序有問題。

交強險是對每壹輛機動車的強制法定保險。機動車所有人沒有投票與否的自主權,合格的保險人也沒有承保與否的自主權。商業三責險是商業保險,雙方有簽訂合同的自由。在同壹事故中,兩個險種同時存在的,應當根據各自的法律關系獨立審查相關合同的效力和責任範圍。但在具體賠付中,兩者是有先後關系的,即強制險要按分責範圍先賠付,不足時由商業三責險賠付,直至各類責任限額用盡。交強險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其功能是為不特定第三方受害人的損害提供基本保障,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條例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這是企業應當承擔社會公益責任的體現。商業三責險是被保險人為了獲得更大的抗風險能力而自願投保的壹種保險,具有保障自身利益的獨立性和延展性。兩者的區別在於責任限額的分配和使用完全不同。兩種保險的相似之處在於,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不特定第三人受害人為法定受益人。

第三,他們的責任限制和範圍不同。

商業三責險的總責任限額是不對等的,不受分項金額的限制。總損失只要不超過總責任限額就可以賠償,有免賠額和免賠額。交強險法律責任總額為60000元,分責任限額為50000元、8000元、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非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責任限額按照上述三項限額的20%計算,沒有免賠額(金額),與商業三責險有很大區別。

兩者都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強制保險中,精神損害賠償被歸入死亡和殘疾的單項限額,當該項中的責任限額被物質損失索賠金額用盡時,將不再可能獲得賠償。商業三責險沒有這個限制,只要在總責任限額內,各種合理損失都可以賠償。但兩種保險都實行物質優先於精神的原則,即物質損失必須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且只有在有責任余額的情況下。

律師費的承擔也完全不同。在商業三責險中,保險人支付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訴訟而發生的訴訟或仲裁費用,但在強制保險中,保險人不承擔該費用的賠償責任。

第四,兩家保險公司在追索權方面存在差異。

在商業三責險中,保險人承擔獨立賠償的合同責任,賠付後無權對有過錯的受害方行使追償權。特別是在被保險人有過錯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後,無權對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因為投保人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目的是將被保險人的風險合法地轉移給保險人並得到補償,如果允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追償,則完全違背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合同目的和功能,這種保險的法律價值也將喪失。但在強制保險中,保險人有附條件追償權,即在無證駕駛、酒駕、故意事故、搶劫過程中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有權向傷者追償預付的搶救費用。這裏之所以規定應當向加害人主張追償權,是因為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在加害人的嚴重在先過錯行為下,而不是基於壹般的交通過錯。如果此時保險人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向加害人追償,則會助長交通事故的產生,與強制保險的公益功能相沖突。因此,在強制保險中設置有限追索權是合理的。

第五,兩家保險公司在訴訟地位上的差異。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對於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害,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人賠償。因此,投保了商業三責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權利人同時起訴保險人的,保險人被列為第三人。賠償權利人雖未起訴保險人,但賠償義務人應訴後請求追加保險人為當事人,且賠償權利人同意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追加保險人為第三人。賠償權利人僅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起訴事故車輛的壹方為被告,將保險人變更為第三人,並說明法律後果。賠償權利人不同意追加賠償義務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賠償權利人的起訴;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賠償權利人同意變更事故車輛為被告,不同意變更保險人為第三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法律關系確定保險人的訴訟地位。強制保險則不同。實行“”後,事故機動車投保了強制保險。保險人未按規定對權利人進行賠償的,保險人和事故車輛均可列為被告。賠償權利人可獲得的賠償金額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足以支付,且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保險人的,事故車輛方可以不參加訴訟。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事故車輛方、保險人的,保險人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方對超過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已經按照規定支付賠償,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賠償權利人向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此外,如果事故車輛在強制保險後投保了商業三責險,保險人被列為被告。

第二,無證駕駛是否為事故買單?

關於無證駕駛中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能否免除賠償,存在以下分歧:

第壹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屬於《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免責事由。本案中,司機違法無證駕駛,事故是由司機自身過錯造成的,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強制交強險是強制法定保險,實行統壹的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其賠償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機動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不能作為保險公司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強制保險的人身傷亡賠償是無條件的。王金明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屬於人身損害賠償,不屬於財產損失,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鼓支公司應依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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