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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綠化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保護路基,增加產量,美化道路通行能力,提高行車舒適性,有計劃地綠化公路,植樹造林,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路綠化包括現有公路和新建公路。壹般要種行道樹;可沿公路兩側空間較寬的路段平行種植兩三排樹木,或分組種植,培育風景林;防護林可以種植在容易遭受沙塵暴和大雪的道路上。第三條公路綠化由交通部門統籌規劃和掌握,公路沿線農業生產合作社負責分段種植和配套。有維修班的路線,應由班結合農業生產合作社進行;人口稀少的路線由道路隊管理。第四條在公路上種植的樹木,種植單位按規定享受修剪枝葉和果實的收益。但是,砍伐樹木必須經公路管理機關批準。第五條綠化所需的樹苗,由農業生產合作社準備或者由林業部門供應;在缺少樹苗的地區,交通部門也要建立自己的苗圃進行培育。第六條植樹時,必須根據當地氣候、土壤等條件,選擇最適宜的易成活、生長快的樹木,盡量種植經濟價值較大的樹木,但不宜種植農作物和壹年生經濟作物。幼苗應選擇地間直徑大於1.5厘米,高度大於150厘米。第七條公路行道樹和風景林的種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在非生產性空地或公路預留地上,可種植在距堤腳和路塹邊坡坡頂兩米處;

2。如果路堤高度超過兩米,可以在斜坡上種植;在半填半挖路段上,只在填方邊坡上種植;

3。在農耕地區,如果沒有預留道路用地,可以種植在斜坡或堤腳;

4。在路基較窄,近期需要加寬的路段上,只能在不準備加寬的路邊種植;

5。在沒有積雪和積沙的地區,可以在堤坡和護道上種植灌木;

6。樹木的垂直(沿線)間距壹般為五至八米,視樹種的冠幅而定。種兩三排樹的時候,水平間距三至六米,互相完事。行與行之間,樹與樹之間

灌木之間可以種植;

7。成排種植喬木和灌木,壹般以300-500米為壹段,並留有20米的空隙,避免病蟲害,防止火勢蔓延;為了便於下匝道的設置,宜在未填未挖的路段留有空隙;每段樹(300至500米)可采用同壹樹種,相鄰段種植不同種類的樹為好;

8。在公路養護車間、汽車站等房屋附近,應開辟小型苗圃,種植水果、樹木、花卉;

9。在通往景點的公路上,可以藝術群種植五至七種不同高度的喬木和灌木;

10。在穿越村鎮的道路上種植樹木的位置,應當征得當地政府的同意;

11。公路交叉口、平曲線半徑小於100米的急彎內側和橋涵附近5米。

不要在室內植樹;

12。樹梢與電信線路的距離小於2米、樹梢與電力線的距離小於3米的,不得種植樹木;

13。果園附近的公路上不種樹,防止病蟲害感染。第八條公路防護林必須根據防護性質和地形進行種植。第九條植樹應註意下列事項,並與當地林業部門聯系或聘請有經驗的農藝師給予具體技術指導:

1。在坡外種植時,壹般要松土15至20厘米,幹旱地區整地要達到25至30厘米,使土壤能夠蓄水保墑;

2。開挖的直徑和深度應根據樹種和根系發育情況確定。壹般來說,坑的直徑為40至80厘米,深度為50至60厘米。

3。種植時,根系要舒展,土壤要穩耕,澆水使其濕潤;

4。撫育時,秦英經常除草松土,防止人畜傷害,防止蟲害;

5。修剪時,應修剪枯枝和雜枝;切口要均勻,在深秋或早春修剪壹次。第十條交通部門應設專職人員,配合當地人民委員會,負責公路綠化管理工作。並經常向群眾宣傳公路綠化的重要性。那些在綠化道路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人應該得到獎勵。樹苗、樹木損壞的,由當地人民委員會處理。第十壹條每年春秋兩季,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檢查種植、補植和成活情況,總結經驗並逐級上報。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56 3月2日)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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