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不斷完善地方債發行機制,提高發行市場化水平。
(壹)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券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要進壹步強化市場化意識,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積極推動地方債券市場發展。
(2)地方債采用招標或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強與承銷團成員的溝通,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的最低投標比例、最低承銷比例、最高投標比例和單筆投標比例等技術參數。
(3)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參照地方債收益率曲線合理設定投標區間,不斷提高地方債發行市場化水平,杜絕行政幹預和窗口指導,推動地方債發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
第二,科學設計地方債發行計劃,維護債券市場平穩運行。
(壹)地方財政部門要根據債券發行進度要求、財政支出使用需求、國庫資金水平、債券市場等因素,科學設計地方債券發行計劃,合理選擇發行時間窗口,適度平衡債券發行節奏,確保項目建設需要,避免債券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於每季度最後壹個月20日前向財政部(國庫司)報送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包括發行時間、發行量、債券品種等。財政部將統籌國債發行節奏,對各地發債進度進行必要的組織協調。
(三)地方財政部門要做好債券發行和國庫管理的銜接。對預算內計劃安排新增債券資金的項目,或到期需通過發行再貸款債券償還的地方債,可通過調度國庫提前支付項目資金或還本付息資金,待發行地方債後及時補充國庫資金。
第三,優化地方債期限結構,合理控制融資成本。
(壹)地方財政部門應統籌考慮地方債收益率曲線的構建、項目期限、融資成本、到期債務分布、投資者需求等因素,科學設計債券期限。地方債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到期還款、提前還款、按年還款等不同還款方式。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平衡壹般債券的期限結構。年度新增壹般債券平均發行期限應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壹般債券發行規模應控制在當年新增壹般債券發行總量的30%以下(含30%),再融資壹般債券期限應控制在10年。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確保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後,原則上由地方政府安排償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在同壹項目周期內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壹項目剩余期限匹配。
四、加強對地方發債項目的評估,防範還款風險。
(壹)地方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核專項債券項目的合規性,控制風險,加強對擬發債項目的評估,切實保證項目質量,嚴格執行收支平衡的相關要求。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債券項目全過程管理,對專項債券項目“借、用、管、還”逐壹監控,確保到期債務償還,防範償還風險。
(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專項債券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財務評估報告,對其所依據的文件和資料的內容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所出具評估意見的準確性負責。
五、完善地方債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促進市場化融資約束機制的形成。
(1)地方財政部門應於每月20日前公開本地區下壹個月的地方地方債發行計劃,12的3月、6月、9月、2月20日前公開本地區下壹季度的地方地方債發行計劃。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進壹步加大專項債券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相應項目的詳細情況、項目收入與融資的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意見等。地方債存續期內,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對應項目上壹年度實際收益、項目最新預期收益等信息。如果新披露的信息與上次披露的信息存在較大差異,應做出必要的說明。
(三)地方債券發行後確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的,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程序報批,並不遲於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的第10個工作日披露信息,包括債券名稱、調整金額、調整前後的項目名稱、調整後的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跟蹤評級報告、第三方評估意見等。
(四)信用評級機構應規範開展地方債信用評級,不斷完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並向社會公開。在進行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時,應充分評價項目質量、收益和融資余額等。,從而促進評級結果合理反映項目差異,提高評級結果的有效性。
六、規範承銷團的組建和管理,合理匹配權利和義務。
(壹)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建承銷團,合理設定目標數量,鼓勵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加入承銷團,鼓勵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成為主承銷商。公開承銷發行地方債時,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承銷團,不得隨意指定部分承銷團成員參與公開承銷。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承銷團的管理,定期開展對承銷團的評估,完善退出機制。地方財政部門應在承銷協議中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額、最低承銷額等參數及相應的退出承銷團觸發條件,並嚴格執行協議。補充承銷團成員時,應提前公告補充通知,每年最多補充壹次。
(三)地方債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協議和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地方債承銷、分銷、做市和交易,並定期向地方財政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七、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地方債順利發行。
(壹)地方財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確保地方債順利發行。
(二)地方債市場基礎設施要認真做好發行系統維護、發行場所管理和數據提供工作,不斷提升發行、登記、托管、交易、結算和代理支付服務水平,積極落實收費減免政策,與地方財政部門合理約定地方債發行支付服務費標準,不得高於非政府債券標準。
(三)對於在地方債相關工作中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弄虛作假的承銷團成員和第三方專業機構,財政部將向地方財政部門通報。地方財政部門在組建承銷團或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地方債相關工作時,應給予負面考慮。本意見自2021 1 1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