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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傷,誤工費,停薪留職怎麽了?

作者:蔣峰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和工傷待遇中的“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能否兼得?本文結合壹個案例,對此提出壹些看法。

壹、本案當事人

1.申請再審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胡某華,女。

2.被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常州某紡織公司。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1.撤銷常州市鐘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常州老任仲安字第號仲裁裁決。(2017);

2.本案訴訟費用由胡某華負擔。

三、原告的上訴請求

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常州某紡織公司的壹審訴訟請求。

四、被告向高院申請再審的請求及理由。

1.撤銷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民中號民事判決書,

2.維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民初(2017)蘇0404號民事判決。

原因:

1.二審法院未對胡某華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向第三人索要誤工費進行調查,而是直接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胡某華起訴的交通肇事案通過調解解決,調解書中並未明確胡某華獲得的賠償包括誤工費。胡某華的訴訟請求與調解書確認的賠償金額之間的差額,足以說明胡勝華沒有得到誤工費的賠償。

2.勞動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遭受人身損害,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除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2015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侵權賠償金,其中不包括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因此,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不屬於工傷醫療費用範疇。即使工傷職工獲得了第三方支付的誤工費,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動詞 (verb的縮寫)法院判決的結果

1,壹審法院判決:

1.常州某紡織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某華支付停工期間工資19053.3元、壹次性傷殘津貼35408.8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元、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15000元、鑒定費200元,共計99662.5438+0元;

2.駁回常州某紡織公司不支付胡某華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

2.二審法院:

1.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2017)蘇0404民初壹號民事判決書的第壹項變更為:常州某紡織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胡某華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35408.8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鑒定費80608元

2.撤銷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民初(2017)蘇0404號民事判決書第壹項中的停工帶薪期間工資;

3.駁回常州某紡織公司不支付胡某華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

3.高等法院:

1.撤銷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二、維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民初(2017)蘇0404號民事判決。

壹審案件保全費10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常州某紡織公司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不及物動詞法律事實

1.胡某華於2016年3月8日入職常州某紡織公司,做擋車器。公司沒有為胡某華繳納社會保險。任職期間,胡某華在渡邊壹樹音樂家協會的平均工資為5058.4元。

2、2065438+2006年7月31日18時左右,胡某華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華無交通事故責任。

3.胡某華受傷後,立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2016年8月4日住院,2016年8月23日出院,住院23天。

4、2017 65438+10月11、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胡某華的申請,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胡某華遭受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認定範圍,認定為工傷。

5.2017 3月18日,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向常州某紡織公司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胡某華傷殘等級為十級。

6.2007年8月11日,胡某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常州某紡織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18850元。重樓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於20115號作出(長仲老人終字(2017)第469號)仲裁裁決,裁定:

a,常州某紡織公司壹次性為胡某華繳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0元. 59960.99998999991

(帶薪停工期間工資19053.3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35408.8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鑒定費200元);

B.胡某華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7.常州某紡織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訴至法院。

8.常州某紡織公司因不服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和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均駁回了常州某紡織公司的訴訟。

七。本案爭議焦點:常州某紡織公司是否應該支付胡某華停工期間的工資?

八、評價

壹、關於十級傷殘待遇的規定:

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b、《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規定。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654.38+0.6萬元,七級654.38+0.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

C.侵權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項目:

1.醫藥費: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參考費用清單和醫院發票);

2、住院夥食補貼:

3.營養費:根據殘疾情況並參考醫療機構意見適當確定。

4.誤工費:受害人固定收入×誤工費或員工年收入÷365×誤工費天數或員工年收入÷12個月÷帶薪天數÷ 21.75天×誤工費天數(計算至傷殘前壹天)。

5.護理費:陪護人原有日收入×護理天數或同級護士報酬標準×陪護時間或職工年收入÷ 1.75天×護理天數或100元/天。註:原則上1人,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已明確。

6.住宿費:在外地治療時會補償,壹般不在本地治療;

7.運輸費用:實際發生的合理運輸費用(附相關票據);

8.殘疾補償:

①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59周歲以下,含59周歲);

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受害人實際年齡為-60))年×傷殘賠償指數(60至75周歲,含60周歲,不含75周歲);

③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

9.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特別參照輔助設備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

10,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①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18-被贍養人實際年齡)年數/有贍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如果被撫養人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包括18周歲。

②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20年/有贍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被撫養人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

③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20-(被贍養人實際年齡-60))年數/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60-75周歲之間,含60周歲,不含75周歲。

(4)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5年/有贍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註: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

11.喪葬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12,死亡賠償金

①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備註:59周歲以下,含59周歲。

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0-(被贍養人實際年齡為-60))年;備註:60-75周歲之間,含60周歲,不含75周歲。

③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備註: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

13,精神撫慰金:3萬元×傷殘賠償指標;備註:傷殘賠償指標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死亡可酌情增加。

14.鑒定費:以賬單為準,壹般包括鑒定時的檢驗費和鑒定費;

15、二次手術費:壹般以傷殘鑒定司法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準,選擇主項;後續治療費:二次手術費只能選壹項。

16.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財產的直接損失以賬單或鑒定報告為準。

17.車輛停運損失:實際損失發生在車輛停運期間,受害人將受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

D.關於“帶薪停工期間工資”的規定

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e、誤工費: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在受害人從受傷到完全康復期間(誤工費)因受害人不能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f、結合本案的具體分析

1.本案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可為沒有責任的自己。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被確認為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不含工傷醫療費用)。

2.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停工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不屬於工傷醫療費用範疇。

3.《2015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3條規定“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於工傷醫療費用範疇”:

勞動者所屬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也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應當從工傷保險責任中扣除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等實際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金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4.即使受傷員工獲得第三方支付的誤工費,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停工帶薪期間的工資。

5.胡某華主張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不屬於醫療費用範疇,但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變更二審判決常州某紡織公司不支付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是適用法律錯誤。胡某華的再審請求成立。

6.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即使工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也不能將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他人。但是,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用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醫療費用。

正確理解法律,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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