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寫的交通事故糾紛辯護範文1
被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訴請求答復如下:
1.上訴人請求撤銷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思民子楚X (2012)判決第壹項,沒有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認為,壹審法院作出的(2012)思民子楚X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壹審法院認定,壹審被告陳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對被申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作為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應當在交通事故車輛的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被申請人的總損失為42791.6元,在強制保險限額內。壹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上訴人直接承擔被申請人賠償責任的判決是正確的。
2.上訴人請求妳院改判壹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殘疾器械輔助費用、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按照判決後的數額重新計算被申請人的損失。被申請人認為上訴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1.上訴人上訴理由之壹:壹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6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牙齒治療費用屬於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是錯誤的, 只有在被申請人構成殘疾的情況下,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才應得到補償,而被申請人並未構成殘疾,因此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不應得到補償。
這其實是上訴人對法律的錯誤解讀。被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在?殘疾?指肢體、器具或其功能的缺陷,也就是說,肢體、器官或其功能的喪失就是殘疾。
所以不能片面的把殘疾理解為必須達到壹定程度的殘疾。
因被告、邱的侵害,被告四顆門牙嚴重受傷,構成傷殘。
對於壹般人來說,壹生最多換兩次牙,乳牙長壹次新牙,智齒在二十幾歲長壹次。
成年後,牙齒因為外力缺陷而不可再生,更不可恢復,與截肢造成的肢體損傷不同,但性質是壹樣的。
壹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更換牙齒的費用為11987.32元,屬於假牙安裝費用,符合法律規定。
2.上訴人主張,壹審法院認定被告需要更換兩次牙齒,在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被申請人在上文已經明確表示,壹審法院認定假牙更換費屬於殘疾輔助器具費是合法的。
但醫囑中提示了假牙的使用壽命,壹審法院受理,被申請人需要兩次換牙,每次換牙費用為11987.32元。故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為35961.96元,合理,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且由於義齒的更換周期為15-20年,要求被申請人在20年後再次索賠是不現實的。
3.上訴人稱,被告僅受輕傷,不構成傷殘等級。因此,壹審法院認定被告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不合理。
被申請人認為支付精神撫慰金不壹定構成殘疾。
雖然交通事故不構成殘疾登記,但交通事故造成被申請人面部重傷,牙齒缺失。受傷後,被調查人去醫院治療數十次。由於牙齒缺失,被告在治療期間無法正常進食。痛苦的治療了兩個多月才恢復,醫囑寫明需要定期換牙,還在痛苦兩次。
被申請人認為,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致被申請人門牙損傷、性別、年齡等因素,壹審法院作出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的判決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請求妳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被申請人:劉
委托代理人:福建何英律師事務所律師康之介。
六月2012 14
交通事故民防2
被申請人:塗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xx窪地X路X號X棟xxX室。
被申請人就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與被告陳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1.上訴人質疑被申請人損失時間是沒有依據的。
壹審時,被申請人提交了xx勞動合同,證明被申請人的工資為合同約定的每月10000元,還提供了用人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的合法身份。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至於上訴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庭審中出現口誤(說錯了公司名稱),被申請人工資條顯示扣除了所得稅和社保費,但被申請人認為沒有繳納所得稅和社保費,這些只是被申請人表述的瑕疵,不能推翻被申請人書面證據的效力。
上訴人只是對被申請人的證據表示懷疑,並不能提出任何反證來推翻被申請人的證據,所以這種所謂的質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特殊情況下,才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明顯是企圖逃避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上訴人質疑照顧者的護理費沒有依據。
根據《解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由於護士陸xx有正常收入,被申請人的護理費應按陸xx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既然被告實際住院37天,當然要計算37天的護理費。
至於上訴人主張所謂的被看護人在2065438年7月3日+00至2065438年8月2日+00期間沒有收入損失,且被看護人在2065438年7月29日的工資收入合計2012962.06元超過單位認證的平均工資7641.78元,則認為被看護人沒有收入損失。
作為壹個國企的高級管理人員(廣東xx銀行xx支行信用卡部營銷中心業務總監),護士的工資收入當然包括工資收入和各種補貼、津貼甚至加班費。實際收入遠高於名義工資是行業慣例。
因此,上訴人認為護理費只應按7天計算,而不是實際護理的37天,這是壹種誤解,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壹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壹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但基本支持了被申請人的直接財產損失,符合《解釋》的規定和《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的精神。實踐論沒有錯,應該依法維護。
上訴人認為110元停車費不屬於直接財產損失。對於有私家車的當事人來說,因為交通事故,停車費無疑是直接上漲的。如果被申請人不會開車,上訴人不可能要求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於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分為醫療限額和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於被保險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因此,上訴人必須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承擔。
無論是交強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上訴人的抗辯沒有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的價值在於轉移投保人賠償風險的能力,生存的前提在於後期轉移風險的能力。
但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件後,上訴人作為保險公司,不迅速理賠以取信於潛在客戶,而是濫用訴權,制造理賠障礙,不僅損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
容易惹上官司的公司,是缺乏社會責任感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打官司是什麽原因造成的?害人不利己?後果。
綜上,本案上訴人提出的改判理由不能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受訪者:
第二次OXX月18日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二審復函3
被申請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出生,現住XX市XX區XX路XX家園6B。
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因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壹案提起上訴,被申請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壹、壹審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申請人作為被告馮XX駕駛車輛的保險人,依法有權承擔被保險車輛造成的人身損害。
根據保險合同,被申請人對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負有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必要的共同被告,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告在原審中作為被告出庭,決定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和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
至於被申請人在上訴書中提出了什麽?合同的相對性?、?另壹個協議?雲韻,不僅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而且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座談會紀要精神相抵觸,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借口。
至於所謂的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壹方面,這些案例是否如被調查者所說是遵循的?具體約定?原則上判斷的真實性不得而知。另壹方面,這些案件並不是發生在XX,所以沒有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所以回答者的觀點完全是壹邊倒的。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作為被告馮XX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義務依法在強制保險範圍內優先賠償被申請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被申請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對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被申請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只適用於被申請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不針對第三人,被申請人可以單獨起訴,尋求法律支持。
二、壹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原判。
1.原審所指的“廣東省2010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從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
?本案於2010年10月26日開庭審理,165438,適用2010年5月26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
至於被調查人提出要按照2009年的標準執行,是被調查人的誤解。
2.原審判決被告的主張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被申請人的醫療費用符合《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且被申請人提供了醫療費和住院費收據、病歷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證實被申請人確實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
至於回答者怎麽說?高血壓?、?糖尿病?但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否定證據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無關,故應駁回該意見。
被告的護理費是因被告馮XX侵權,導致被告支付護理費。當然應該以被告實際支付為準。
至於所謂參照當地護工的報酬標準,只有在被調查人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才適用。
雖然被申請人傷殘賠償的鑒定是被申請人單方委托的,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委托會無效。
被告沒有證據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猜想。無疑是對拖延時間索賠的拒絕,是對生命的蔑視,是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被申請人的交通費,壹方面被申請人有私家車,加油票當然是有效證據。無法想象受害者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求助於公共交通;另壹方面,不可能保留被申請人實際支付的全部交通費,壹審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是合理的。
被告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法定賠償內容。壹方面,強制保險並沒有否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被申請人可以在強制保險範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另壹方面,被申請人所謂的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對社會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
所謂?意思自治?該原則僅適用於被申請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行處理,與本案無關。
至於精神損失費的數額,與被申請人的精神損失費相比,遠未得到賠償,被申請人也沒有證據證明數額畸高。
關於司法鑒定費,是被申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於被告馮XX的侵權行為,屬於被申請人的實際損失,被申請人作為保險公司當然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
綜上,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當然,被申請人的上訴權是壹種法定權利,其實質是被申請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對被申請人構成了問題。二次傷害?。
?遲到的正義就是不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依法及時判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本案過度拖延。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被調查人:曾XX
20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