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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居住區管理,維護居住區公共秩序,創造整潔、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區,是指以居住房屋及相應配套公共設施和非居住房屋為主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各類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本辦法所稱住戶,是指住宅區內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第四條南寧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南寧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物業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環衛、園林、市政、供水、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住宅物業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五條本市城市住宅區管理實行社會化、專業化、服務型的物業管理模式,實行主管部門行業管理、居民自主管理和物業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第二章住宅區物業管理機構第六條住宅區投入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及時成立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由住宅區第壹次住戶大會或者住戶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

管委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05日內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七條管委會代表居民的利益,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管委會在物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制定管委會章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分級管理。物業管理企業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接受管委會的委托,承擔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與管委會簽訂的管理合同,對住宅區物業實施統壹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明確委托管理事項、管理標準、管理權限、管理期限、管理費用、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委托管理合同簽訂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委托管理合同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壹)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

(三)勸阻、制止損壞他人財物或者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並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

(四)請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五)聘請特許經營公司或者雇人承擔保潔、保安、綠化等特殊業務的;

(六)開展多元化經營和有償服務。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壹)履行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受委托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的維修,承擔住宅區的治安、消防、綠化、維護和保潔以及居民日常必要的便民服務;

(二)接受管委會和居民的監督,並將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會審議決定;

(三)接受房產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四)協助居民區所在地的居委會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和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五)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住宅區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實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委托管理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10日內,向管委會辦理下列事項,並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壹)結算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退還多收部分;

(二)移交全部住房和分戶檔案及相關財務賬冊;

(三)轉讓居民所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產。第三章住宅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第十四條住宅區綜合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管委會辦理交接手續,並向管委會移交下列建設資料:

(壹)居住區的規劃和竣工;

(2)單體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的竣工圖;

(3)地下管網竣工圖;

(4)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十五條住戶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的結構、外觀和用途;

(二)不得隨意鑿、拆房屋內外承重墻體、梁、柱、板、陽臺、屋頂或任意占用房屋公共通道;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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