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傷殘新傷殘評定標準(全國統壹)07年6月16月1。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人身傷害致殘程度分類》(以下簡稱《分類》),明確2017年6月至17年6月,長期以來,我國各地司法鑒定標準不壹,導致多頭鑒定、重復鑒定。該分類將規範我國司法鑒定行業。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17 10之後,上述《分類》標準將取代《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這意味著,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職工傷害等人身傷害認定標準統壹適用於該標準,但工傷認定標準仍適用於工傷。“分類”分為正文和附錄兩部分。正文包括範圍、規範性參考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殘疾程度分類和附則。分級標準根據損傷後人體功能喪失的比例,將人體殘疾程度分為十個等級,從壹級(人體殘疾率100%)到十級(人體殘疾率100%),各等級殘疾率之差為10%。《分類》還規定了傷殘鑒定的原則和時機,規定鑒定應以損傷治療的後果或結局為依據,鑒定時機應為原發損傷及其相關並發癥治療結束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長期以來,我國人身傷害和傷殘等級的評定鑒定沒有統壹的標準,導致同傷鑒定眾說紛紜的原因很多,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引起當事人和社會對司法鑒定科學性的質疑,也導致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的現象。“以前主要有兩個標準:壹個是工傷標準,壹個是交通事故標準。大部分省份適用工傷標準,部分省份適用交通事故標準。不同的地方標準導致不同的鑒定結果。”以肘部骨折為例,據說如果套用北京標準,可能鑒定為9級,即20%傷殘,但如果套用內蒙古工傷標準,鑒定結果可能變成30%甚至40%傷殘。傷殘鑒定標準不統壹,給訴訟當事人帶來困難。各地法院的鑒定標準不同,鑒定傷殘等級不同,審判結果也有實質性差異。“比如原告可以在北京起訴,也可以在河北起訴,不同起訴地的鑒定標準不壹樣,傷殘等級的結果也不壹樣。”在沒有統壹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在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時,要求適用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但是當事人說這個案子不是交通事故。為什麽要用這個標準?對法院的委托標準存在質疑,這也成為對司法不信任的根源。分類文件發布後,全國鑒定機構適用統壹標準,簡化了鑒定委托過程中標準的申請程序,各地鑒定機構使用同壹套鑒定標準出具的報告適用範圍更廣,可被省級法院受理,也促進了司法鑒定行業鑒定水平的整體提升。”“分類”有利於保證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分類看似是法醫學或醫學標準,但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必須應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解決人身損害賠償中與醫學相關的復雜法律問題。“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分類標準盡可能地保證了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其作用有三:壹是可以提供可靠的科學證據,保證案件的順利審理;二是為立法和相關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學依據;三是將穩定成熟的新技術、新方法引入殘疾標準,不斷提高服務的科學化能力。分類的實施將增加調解程序的可預測性。統壹明確的“分類”標準,可以使雙方在訴訟前通過協商或鑒定了解重要證據,對調解結果或訴訟判決具有極強的預見性,也可以減少司法鑒定人對條文理解的模糊性,增強鑒定人之間出具鑒定意見的穩定性。分類將統壹適用於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自2017 10起,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授予法醫臨床司法鑒定人資格時,應當對申請人掌握和運用分級的能力進行專項考核,不具備能力的不得授予資格。近日,司法部下發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認真做好人身傷害傷殘程度分類的實施工作。分類實施前,要按照統壹師資、統壹教材、分階段工作的要求,完成對現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人的培訓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鑒定人,由司法行政機關暫停其職業資格;對反復培訓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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