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在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9月2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有以下特點:
(1)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不正當競爭是違法的。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1.以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是: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了獲得交易機會,特別是獲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支付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員工、合作夥伴、代理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相關人員的行為。
3.誤導性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以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性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誤導性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幾種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經營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業秘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並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規定了壹些例外情況:
(1)賣生鮮。
(2)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6.條件交易行為
附條件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者經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7.違規有獎銷售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通過提供獎品或者獎金來促進銷售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三種有獎銷售形式:
(1)通過謊稱中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方式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
(3)獎金超過5000元的彩票銷售。
8.損害競爭對手聲譽的行為
損害競爭對手聲譽的行為,是指經營者以競爭為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9.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招標投標中常見的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1)投標人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2)投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
10.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1.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1)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二)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
(3)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國外市場。
第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相關的違法行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應當通過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於嚴重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經營者刑事責任的原則,具體刑事責任的確定應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四、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及其適用範圍
(壹)產品質量法的概念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法律。在我國,產品質量法調整的對象有兩個:壹是產品質量責任關系,二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
我國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生產、流通和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產品質量而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這裏的產品主要限於已經加工、制作、銷售的產品,不包括建築工程、已經加工但未銷售的產品、天然物品(如初級農產品)。
(二)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
就空間而言,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產品,包括銷售進口貨物。
從主體上看,法律適用於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消費者以及監督管理機構。
客觀地說,這個法律適用於各種動產,不包括不動產。
動詞 (verb的縮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壹)產品質量管理體系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包括以下不同層次、不同任務的機構:
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3.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執行。
(2)產品質量管理體系
1.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體系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查,通過認證後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所謂“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於1987年3月正式發布的ISO9000系列國際標準。
2.產品質量認證體系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根據國際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由認證機構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確認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制度。
3.生產許可證制度
生產許可證是指國家對具備生產條件,產品經檢驗合格的工業企業頒發的證書。國家規定對重要的工業產品,特別是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這是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國家、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強制性措施。
4.標準化管理體系
產品質量標準化管理是指產品質量標準和其他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1)國家監督;(2)社會組織監督;(3)消費者監督。
六、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並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標明的質量條件。
2.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的廠名和地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應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易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包裝食品和其他包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以及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警示標識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註明儲運註意事項。
4.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裝或冒充合格產品。
(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作了如下重要規定:
1.建立並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產品以及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或者其包裝標識的規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七、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壹)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條件和範圍
1.構成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條件
(1)生產的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
(2)必須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
(3)產品質量不合格與財產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以上三點是生產者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壹種嚴格責任。對於賣方來說,除了上述三個要件之外,其過錯的存在也應該是要件。賣方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
2.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範圍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違反產品質量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2)承擔的責任
1.民事責任
(1)修理、更換、退貨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2)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產品未投入流通;②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尚無法發現缺陷。
(三)因銷售者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或者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的自救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和其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5)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責任屬於產品銷售者,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行政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產品、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視情節輕重,行政處罰可以單處或並處。
3.刑事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這裏的居民是自然人或個體社會的成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這種權利受到保護時應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權利。
八。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權
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了解真相的權利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3.獨立選擇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
(2)自主選擇產品品種或服務方式的權利。
(3)決定是否購買任何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務的權利。
(四)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的比較、鑒別和選擇權。
4.公平貿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5.依法請求的權利
依法請求賠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請求賠償的權利。
6.依法結社的權利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7.尋求建議和了解的權利
咨詢權和知情權是由知情權衍生出來的壹種消費者權利。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獲取消費知識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利。
8.享有尊嚴的權利
維護尊嚴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和批評權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此外,消費者有權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和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主體,是直接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另壹方。因此,明確經營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非常重要。
1.依法履行義務。
2.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3.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4.不做虛假宣傳。
5.出具相應的憑證和文件。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7.不搞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利。
九。爭端解決和法律責任
(壹)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找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責任
根據經營者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性質、情節和程度,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貨物有缺陷。
(2)商品不具備應有的性能,銷售時不作說明。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3.刑事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造成傷殘、死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經營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