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產品質量保證金相關法律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未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
(三)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標的物單獨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四層意思:(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準;(2)未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提出;(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4)對上述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提出的,適用兩年的規定。
2017產品質量保證金法律條款相關案例
合同中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和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限的界定。
問題提示
1.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和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概念?
2.如何確定保修期的起始日期?
3.合同中約定的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與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有什麽區別?
要點
1、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將建設工程的缺陷維持下去。質量保證金是工程款的壹部分,質量保證金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2.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保修期,是承包人保證修理的期限。保修期是承包商保證質量的期限。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某環境工程技術公司訴稱,2005年2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Xi市臨潼區汙水處理廠項目成套設備及相關技術服務供貨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向被告承建的Xi臨潼區汙水處理廠提供設備。合同生效後,原告依約交付的貨物總價值為9730660元。因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於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12提起訴訟,市中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9782元。65438於2008年2月20日向Xi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臨潼區法院作出(2009)427號民事判決,撤銷原、被告於2005年2月20日簽訂的《Xi臨潼區汙水處理廠項目成套設備及相關技術服務供貨合同》中的供貨條款。現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及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保修期已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壹次性支付原告質保金1294380+0000元。被告反訴該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但被告反訴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提及的通知及問題,在Xi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陜西省高院的生效判決中均未得到認可,且均發生在65438+2007年2月19日之前,即工程經三方驗收並交付建設單位使用之前。雙方在合同中還明確約定,如有質量問題,被告應提交質量權威機構的檢驗或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予以證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也由生效判決予以確認。被告主張扣除質保金1,036,5438+0,570,000元,完全沒有根據。從其所依據的證據來看,反訴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也沒有提交所謂修理或更換的記錄單。修理費用如何計算也不清楚,也沒有得到原告的認可和確認。因此,反訴被法院駁回。
被告(反訴原告)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設工程合同質量保證金不符合合同約定和雙方法律規定。合同規定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方式為?設備全部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通過驗收?作為前提和實質條件,通過資格後18個月?這是壹個時間條件。原告交付並安裝部分設備後,於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12日向Xi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不合格,並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得到了Xi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確認。最終,三方開箱驗收後,僅判令被告支付第二筆款項及65438。合同中質量保證條款的意義在於保證在質量保證期內,工程設備和相關技術服務的供應不存在質量問題。但除2007年8月24日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未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外,雙方多次就質量問題向原告提出維修和技術服務,至今未得到處理,雙方也從未再次進行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所以保修款不應該交。其要求支付質量保證金利息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日期為2007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2月09日的現場簽證單,是被告要求施工單位確認其已完成汙泥正式進入負荷運行系統的調試合同量,並提交給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驗收,但最終未實施驗收。因此,保修款及利息不應支付。原告應承擔拒絕維修更換建設工程及設備的法律責任,故被告反訴扣除工程質量保證金103438+0.57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後,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總價款30%的預付款1296.910,000元,並多次要求交付,但原告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設備款。在工程設備安裝調試階段,被告壹方面要求原告繼續供貨,另壹方面要求對所供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和更換,並多次通知其派人處理,但原告不予理會。故請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訴。
壹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2月20日,65438號原、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04-05-02的《Xi市臨潼區汙水處理廠項目成套設備及相關技術服務供貨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負責為Xi臨潼區汙水處理廠提供設備,並指導安裝、單機調試及配合系統的聯合運行。合同總價為65,438元+0,296,965,438元+0,000元。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生效後七天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的30%作為預付款。該部分設備合同總價的30%在設備到達現場並經三方(業主、監理、安裝單位)開箱驗收後七天內支付。所有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七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0%;預留合同總價的65,438+0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0天內壹次性支付。在檢驗和質量方面,雙方同意按照招標文件、工程設計圖紙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如被告提出設計變更或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後,按變更後的質量標準進行檢驗。被告應在貨物到達現場後七天內組織檢驗,否則視為原告供貨合格。通過現場檢驗並不代表產品最終合格。被告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7日內向原告提出書面異議;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證所有設備滿足Xi臨潼區汙水處理項目成套設備供應及相關技術服務的要求(招標編號:LT-05-01)、招標文件及工程設計圖紙的澄清與回復。被告提出質量異議,憑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要求原告賠償、換貨或退貨的,原告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質保期為18個月。在保修期內,因被告操作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設備質量問題的,由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如果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第三方(監管方、被告方、原告方)等相關部門檢測出該證書明顯是原告方造成的,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以達到質量要求,否則將予以更換或貶值。原告向被告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設備和技術服務,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在履行合同期間,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中約定的部分設備。經雙方核實,原告實際供貨為973066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設備款共計5802000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設備清單中剩余設備已於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貨,確保3月20日聯調,並對2007年3月10前進場的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否則,被告將在不通知原告的情況下自行處理設備問題,所需費用將從原告的合同價格中扣除。對於必須由原告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延遲處理問題,總工期將受到影響。不管是什麽原因,都要處以設備價值30%的罰款,直到設備歸還,被告自行購買。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被告在《城市汙水格柵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體系聯合試運行清單》中稱,已到達現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行合格,存在脫水機主電機跳閘、螺桿泵工作不正常等問題。2007年6月30日65438+2007年10月30日,被告就臨潼汙水處理廠運行中設備存在的問題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原告盡快解決粗格柵、提升泵房、細格柵、旋流沈砂池、SBR-CASS生物反應池、配電室存在的問題。2007年6月5438+2月65438+2月9日被告與市臨潼區立山排水有限公司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在* * *確認現場簽證單中寫明:?截至2007年6月5438+2月65438+2月,我司總承包範圍內規定的試運行內容已經完成,經我司自檢,出水水質達標。我們已經向建設單位提交了驗收申請,正在等待驗收。施工單位代表在現場簽證單上記錄意見:已完成的合同內容屬實。
2007年6月165438+10月65438+2月,原告向Xi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並承擔違約金。經Xi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5月4日判決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2月2日二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65,438+0,007,982元。在法院處理該糾紛期間和之後,原告沒有向被告供貨,被告也沒有向原告支付貨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因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向Xi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8年7月29日,Xi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函稱,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本案所涉建設工程雖因故未竣工驗收,但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請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進度款。故判決Xi臨潼區立山排水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進度款1075.38萬元,逾期付款161.25萬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211095.35元。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供貨條款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量保證金129.695438+00,000元,並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172.7元支付利息。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拒不履行建築工程和設備維修更換責任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扣除質量保證金103438+057萬元。
另查明,被告於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6月10.30日、6月12日向原告提出處理設備問題的請求。對此,原告表示從未收到通知。
[試用]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Xi市臨潼區汙水處理廠項目成套設備及相關技術服務供貨合同》後,原告因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兩次訴至法院。2009年5月7日,法院以(2009)林敏子楚第427號民事判決,決定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供貨條款,並要求被告支付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剩余65,438+062。根據合同,質量保證金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10天內壹次性支付。因此,雙方約定保修期的開始日期應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而非竣工驗收。雖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與被告通過了已到場設備的聯合試運行,被告指出了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改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行合格的具體日期,故以被告與建設單位臨潼區立山排水有限公司及監理單位* * *驗收合格的日期作為質量保證金的起算日期。現原告主張保修期已過,要求被告再次支付保修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聲稱,雙方在2007年8月24日對已有的設備進行聯合試運行後,沒有進行聯合試運行。2007年2月9日,65438+65438,被告與建設單位Xi臨潼區立山排水有限公司及監理單位確認全部工程已由被告承包,在其申請仲裁及仲裁裁決中寫明全部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關於其不符合繳納質量保證金條件的辯解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質保金延期支付的利息,因為質保金也是工程款,合同中沒有關於延期支付的利息約定。另外,合同中關於延期付款的約定是,在總承包商的工程和設備費用由業主支付的條件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每七天支付合同價款的5%。每七天按合同價格的5%支付違約金。不足七天按七天計算,誤期賠償金額最高為合同價格的2%。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業主支付了竣工工程的設備費。故被告不構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訴原告因設備質量問題要求扣除質保金。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內,因被告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設備質量問題的,由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如果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第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確認,證明是原告造成的,被告有權要求原告進行免費修理以達到質量要求,否則予以更換或貶值,且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反訴符合合同約定。2007年2月7日,雖然被告向原告發出的通知要求原告徹底處理設備問題,否則被告可以自行處理設備問題,所需費用從原告合同價款中雙倍扣除;對於必須由原告處理的設備問題,因原告拖延處理問題而影響總工期的,將處以設備價值30%的罰款,直至歸還。但通知中的扣除和違約金均為被告單方表示,並非原被告與被告協商達成,故不構成對合同的修改或補充。因此,該通知不能作為被告反訴扣除的依據。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未能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進行維修,同時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進行了維修,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擔。雖然被告提交了數份要求原告維修設備的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過此類通知,且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收到過此類通知,也沒有證據證明照片中拍攝的場景發生在保修期內並已通知原告。因此,其反訴要求扣除並無事實依據。另外,被告在很多訴訟中都沒有提出質量問題,現在保修期已經過了,被告只主張質量問題,已經超過了保修期。總之,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也無事實依據,本院對其反訴不予支持。判斷:1。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支付129438+00000元質量保證金。2.駁回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3.駁回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反訴。案件受理費16472元,反訴費7042元,其中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23000元,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514元。
壹審法院判決後,被告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Xi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壹審法院判決確定65438+2007年2月19日為質量保證金支付起始日,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壹審法院將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支付期限與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相混淆,駁回反訴,無法律依據;壹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多起訴訟中未提出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1、3項,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被告反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二審中,雙方都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此外,還發現Xi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以下裁決。(2008)135號,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稱其與被申請人Xi臨潼區立山排水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目前已按約定履行施工義務。截止2007年9月,申請人西北設計院* * *公司已完成土建及安裝工程共計4744.23萬元,並已通過12次項目形象進度申報,由被申請人現場代表及監理工程師驗收並簽字蓋章。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已通過土建和安裝工程單機調試和協調系統聯合運行驗收。此外,雙方對所欠質量保證金金額無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利佳公司與西北設計院公司簽訂的《Xi臨潼區汙水處理廠項目成套設備及相關技術服務供貨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第5條第3項,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10天內支付總包款。西北設計院公司、施工單位Xi臨潼立山排水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均於2007年6月5438+2月65438+9月09日確認驗收。此外,Xi仲裁委(2008)第135號裁決書中,申請人西北設計院有限公司也承認其已完成的土建、安裝工程中協調系統的單機調試和聯合運行已通過驗收。因此,原審以65438+2007年2月19日作為質量保證金的起算日並無不當。西北設計院公司主張該日期不應作為開工日期,拒絕支付質量保證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關於華利佳公司建設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否應扣除相應的質量保證金1,003,438+0,570,000元。65438+2007年2月19日之後,西北設計院有限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華利佳公司施工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及維修情況,華利佳公司對此予以否認。此外,我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中,華力佳公司要求西北設計院公司支付預付款389萬元為原審判決,西北設計院公司以質量問題為由未予抗辯。綜上所述,西北設計院公司反訴華利佳公司供應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主張扣除質量保證金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我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和分析
壹、本案爭議的第壹個焦點是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和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概念。
建築工程的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承擔的工程質量得到保證的期限。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項中預留壹定數額,用於修復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和保修期內的質量缺陷,主要用於保證竣工驗收後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因此,質量保證金本質上是承包人應得的壹部分工程款,也就是工程款。質量保證金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質量保證金的作用是在發現質量缺陷後,保證施工方的工程質量和保修義務的履行不存在缺陷。保修期內無質量缺陷,保修期滿後雇主無條件返還保修金。保修期內發生質量缺陷後,施工方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發包人可從保修金中扣除相應數額的保修金。
二、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建設工程保修期如何開始。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即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的驗收日期作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但並未以竣工驗收日期作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合同在雙方之間?法律?。於是合同就成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解決方式?法律?。合同是雙方意誌的表達,應受法律保護。合同中對保修期起算日期和保修金預存比例的約定,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也應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因此,雙方應根據合同中的約定確定保修期的起始日期。本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與被告通過了已到場設備的聯合試運行,但被告指出了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改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行合格的具體日期,但2007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9月,被告、建設單位Xi臨潼區立山排水有限公司、監理單位* *對被告承包的全部工程進行了驗收,故原合同和被告的質量保修期起始日期應為2007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
三、本案爭議的第三個焦點是合同約定的保修期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的區別和聯系。保修期是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與質量缺陷密切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可能出現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當履行的保修期限和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數額。保修期滿後,如無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或在此期限內發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向承包人提出質量問題,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質量保證金。
保修期和保證期不是同壹個概念。保修期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產品提供者對其提供的產品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間,保修期來源於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非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不像保修期是跟保修款掛鉤的,跟錢沒關系,是法律責任期。對於建築工程的保修期,國務院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1)、基礎工程、房屋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工程為2年;(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和保證期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保修期內的質量缺陷,既是保修責任,也是保修責任。但是在保修期之外的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只能是保修責任,只能造成維修問題。
本案中,被告反訴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扣除保修款,但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沒有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進行維修,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自行維修,按照合同約定費用應由原告承擔。雖然被告提交了數份要求原告維修設備的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過此類通知,且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收到過此類通知,也沒有證據證明照片中拍攝的場景發生在保修期內並已通知原告。因此,被告反訴扣費沒有事實依據。同時,被告在很多訴訟中都沒有提出質量問題,現在保修期已經過了,被告只主張質量問題,已經超過了保修期。因此,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也無事實依據。據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