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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司機錄口供有什麽原則?

壹、派出所筆錄陳述的流程和認定?

1.嚴格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由於刑事訴訟是圍繞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展開的,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追訴對象,對案件的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虛偽性極大。只有經過其他證據的驗證和支持,才能作為最終判決的依據。

2.從口供來源看,訊問程序是否合法。審查提供的口供,庭審中說了什麽,口供的動機和目的,是否有攻守同盟,是否有串通,是否有刑訊逼供,誘供,詐供,指名道姓的口供,是否有翻供等。

3.要進行推理,檢查口供和辯解是否合理。當時當地條件下被告人是否認罪或辯護,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動機、目的、後果等。,結合被告人的身份和與被害人的關系,分析這些情況是否可能,是否合理,認罪前後是否有矛盾等等。

4.在審查判斷幾個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時,要考慮到他們有相同的利益。由於在同伴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每個人都有矛盾。如果他們的口供壹致,就要嚴防合謀或者攻守同盟。如果他們的自白自相矛盾,就要註意他們是否推卸責任,指責別人。當然也有個別人什麽都幹。壹個人要承擔責任,掩護別人的情況,我們也要註意。

5.檢查被告的素質。被告人的素質和壹貫表現是其能否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的主觀因素之壹。

6.檢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壹種常見有效的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是結合全案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看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二、錄口供的作用?

(1)被告人人口陳述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壹。其客觀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嫌疑人最清楚自己是否犯了罪。如果他能說實話,他就能說出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而成為反映案件事實的最詳細、最真實的證據。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為,他也比別人清楚,能充分陳述與自己無關的理由。所以,真實的口供,無論有罪還是無罪,都有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嫌疑人有沒有犯罪,他自己最清楚。事實證明,經過調查核實,符合案件客觀情況的口供,能使正在調查的案件迅速脫穎而出。從這個角度來說,表白的作用是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這也是口供在偵查階段壹直被重視的原因。近年來,實踐中的例子很多。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公安局,從6月1993到4月1997,* * *查辦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237件,其中229件被檢察院和法院認定有罪並判刑。我註意到,在這229起案件中,有223起是從口供中突然透露出來的,占97.4%。其中,8起無罪釋放或重復調查且爭議未解決的案件,均與是否認罪有關。可見,口供在偵查破案中的實際作用是極其巨大的,這種作用可以說在實踐中得到了充分的發揮。

(2)正是由於口供的巨大實際作用,對偵查機關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隱藏的危機會越來越明顯。主要在:1。刑偵工作模式的剛性。由於口供已經成為壹種快捷的取證方式,在相當壹部分偵查人員的心目中,刑事偵查的方法已經簡單化了。長期以來,我習慣並依賴於“查明真相、排隊、發現嫌疑人、突擊訊問、破案”的案件偵破方式。刑偵基礎建設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刑事技術被忽視,案件偵破中的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偵運行機制的發展,影響了現代刑偵體系的形成。

2.偵查視野受口供影響。在具體案件偵查中,由於過度依賴口供破案,外圍偵查取證滯後,偵查容易陷入無休止的口供核實,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很多偵查人員深有體會,他們稱之為犯罪嫌疑人“指著兔子趕人走”,往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耽誤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因此,由於證據收集不及時,壹些案件結案的關鍵證據永久缺失,導致案件難以認定,無法否認。

3.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的原因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是偵查破案過程中對口供的過度依賴。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效率,節約了偵查資源,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表白的多變和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實踐中,當庭翻供的情況屢見不鮮,也有很多僅僅靠翻供定罪造成的冤假錯案。更可怕的是,迷戀口供誘發刑訊逼供,侵犯人權,已經成為中國司法實踐的痼疾,理應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悲哀。

交通事故也會對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壹定的損失。那麽,交通事故發生、人員傷亡後,交警部門也會要求雙方錄口供。所以在錄取口供的時候,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和實施求真。同時,在偵查案件時,會將當事人的供述與實際偵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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