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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有哪些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頒布後,人們在事故處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圍繞交通事故與錯誤行為的內在聯系,以追求更加公正、公平、公開的事故處理為目標,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規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進壹步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在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規則的研究中,應綜合運用法學、交通工程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理解交通事故“四點壹線”規律所反映的事故因果關系,進而分析交通事故的“危險+避讓”模式,從而更加科學、公正地判斷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壹)信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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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原則起源於德國1935號案例,曾被定義為:只要沒有特殊情況,所有交通參與者都可以信任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秩序,因此無需總是考慮他人會采取違反交通秩序的行為。從其歷史演變來看,它是交通事故過錯認定的法律依據。它的形成基於:機動車的發展和普及;道路設施、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標線等。,改善交通安全所必需的交通環境;普及交通教育和交通道德;以及交通參與者,當然認為自己會遵守交通法規。

在現代社會,信任已經成為秩序形成和維持的重要媒介。保護合理信賴是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如果合理的信任得不到保護,人就會生活在行為預期不斷被打破的情境中,安全感肯定會消失。因此,在道路交通活動中,沒有對遵守交通法規和正常情況下安全文明駕駛的信任,就不可能有交通秩序、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

2.信任的合理性

信任有壹個合理性問題。對信任合理性的判斷,是基於壹個理性的人處於受害者的位置時所能產生的信任。壹個理性的人產生的信任,應該是建立在掌握對方行動者和場景的信息的基礎上。將這些信息納入對人的過錯認定,體現了對行為人利益的考慮。

當涉及到交通事故時,機動車駕駛員應該確認他遵守交通法規,同時信任其他交通參與者也遵守交通法規。但是,如果其他交通參與者有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不能以信賴原則規避其應盡的註意義務,即盡壹切可能采取必要的避讓措施,避免發生事故。我們不應該壹味強調信賴原則來規避註意義務。同時要考慮到路況和環境因素的變化,也就是說有壹個交通參與者明顯違反了交通法規。在特定的道路條件和環境下,應當考慮對方交通參與者是否能夠觀察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而不能壹味強調註意義務不能與信賴原則相抗衡。

(B)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和因果力量

交通事故的因果力是指各種原因在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中所起的作用。“因果關系本身是客觀的,但這種客觀現象需要主觀認識。所以,就因果關系的適用而言,就成了壹個非常主觀的問題。”主觀上,某種交通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或條件的選擇”,這就帶來了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問題。

通常將必然發生的某種後果的原因稱為直接原因,壹般不會造成某種損害後果,而由其他原因介入造成損害的原因稱為間接原因。在交通事故中,很多情況下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很難區分。尤其是很多情況下,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可以根據壹定的環境和條件相互轉化。這種轉變直接導致交通事故中主次責任關系的變化。顯然,對交通事故因果力這壹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首先應該符合事故發生的客觀規律,然後才是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或主次責任的選擇。

廣義的交通是人、物、信息的流動,是以壹定的方式,通過壹定的空間,有壹定的目標而進行的。道路交通的壹個重要特征是空間運動。通常情況下,為了盡快、安全地達到運輸或旅行的目的,人們會按照軌跡和速度的規律在空間中運動。當時間臨近或者軌跡交叉重疊時,就容易導致事故發生。這種接近運動交叉口稱為交通沖突。"交通沖突是交通延誤和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交通工程將平面交叉口的沖突點分為:交叉口沖突點(不同方向行駛的車與不同方向行駛的車相交,對交通影響最大),合流沖突點(不同方向行駛的車與同方向行駛的車相交),分流沖突點(同方向行駛的車與不同方向行駛的車的分離點), 以及交織沖突點(指兩輛車大致同向行駛),交通事故研究者進壹步推導出“四點(相交、交織、相交、交叉)壹線(單邊)”和“危險+避讓”的交通事故發生規律。 其意義在於:壹是將交通工程理論引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的研究,更容易滿足因果關系的客觀要求;第二,通過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類型,得出事故當事人可以分為:制造危險情況的人和避免危險情況的人。制造危險者和規避危險者的行為構成了導致事故發生的主次矛盾,成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方法。但事故明顯受“演員信息和場景信息”的影響。確定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大小,還必須考慮道路交通系統各要素的影響。

道路交通系統被認為是由人、車、路、環境等因素組成的復雜動態系統。其中,人是唯壹的自變量。與其他三個變量相比,只有人是主動的和有意識的。他接受來自道路、車輛、環境和交通流現狀的信息,經過判斷和處理後做出決策,對車輛進行操作和控制。道路和環境是不可控的客觀參數。在這個封閉系統中,人、車、路、環境成為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要素,其中人和車是動態要素,路和環境是靜態要素。交通事故通常是動態因素在空間上交叉、交織、相交、突出的交通沖突。要避免交通事故,首先要控制動態因素,靜態因素是中介因素,但也不是絕對如此;在壹定條件下,首先要控制靜態因素,比如違章停車、堆放施工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而動態因素則成為幹預因素。

因此,從理論上講,這種交通事故責任評價標準應該是“基於信任原則的理性人標準”,基於此的“類型化努力”,辦案人員的“心理機制”,從而實現案件的公正。實踐中,要構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操作規則,必須客觀認識因果關系和因果力,進而判斷違反交通法規的程度、註意義務和過錯大小。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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