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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的特征

法律主觀性:

1.運輸合同有什麽特點?

我國法律規定了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明確了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以過失作為承運人責任的構成要件,由承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實踐中,承運人的舉證責任是不能免除的,如果承運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在後果上與無過錯責任沒有區別。在下列情況下,即使貨物損壞或丟失,承運人也可以免除責任。

1,不可抗力

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條件。如地震、海嘯和其他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同樣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

2.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商品的自然屬性是指商品的固有屬性。它是由商品的成分和質量決定的,並使商品呈現出不同的特性。例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貨物的損壞或者滅失,屬於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是由於貨物的自然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失造成的,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承運人不應當承擔責任;

3.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失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將危險貨物作為普通貨物包裝的過錯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2.運輸合同的定義包括什麽?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旅客和托運人。運輸合同的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向合同的特點,壹方是享有收取運費或票款權利並承擔運輸義務的承運人,另壹方是享有運輸權利並支付運費的旅客和托運人。雙方的數量取決於具體的合同關系。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為壹方當事人,可以是壹個人或幾個人。例如,在連續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為訂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而在壹份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大多數攜帶者是法人或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2.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有時是收貨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有另壹個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壹般來說,國外和國際公約規定,貨物交付到目的地後,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收貨人要求提貨後,取得托運人因運輸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在收貨人的情況下,托運人和承運人為收貨人的利益訂立運輸合同,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但收貨人的權利產生於要求交付時,而非運輸合同訂立時。收貨人是第三方,是運輸合同中的重要壹方。

3.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可見,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的運輸行為,而不是貨物和旅客。

4.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將旅客或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權利是收取票款或運費;旅客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與之相對應。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它們運送到約定的地點,義務是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運費。這裏的票價是指旅客在旅客運輸合同中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這裏的運費是指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支付給承運人的報酬。

3.貨物運輸合同有哪些類型?

1,根據運輸貨物的不同,可分為普通貨物運輸合同、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和鮮活貨物運輸合同。

2.根據運輸過程中運輸部門之間是否存在合作關系,可分為普通貨物運輸合同和聯運貨物運輸合同。

3.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和管道貨物運輸合同。了解貨物運輸合同的類型,區分其定義和特點,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避免合同糾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百零九條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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