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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園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園發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園林景觀良好,設施相對完善,具有生態、美化功能的公共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特色公園、社區公園、遊園及其他具有公園性質的場所。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公園發展應當體現公益性,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科學管理、規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園建設、維護和管理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發展。第五條市、縣(市、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園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衛生、應急、市場監管、體育、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自建公園的管理。第六條政府投資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由公園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竣工驗收移交當地政府的,由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第七條公園實行目錄、分類和分級管理。公園目錄、類別和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提出,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公園名稱應當體現地域特色和歷史文化內涵,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地名管理的規定確定。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公園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園區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縣(市)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第十壹條編制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確定公園建設總量、布局和規模。

縣(市、區)要規劃建設至少壹個綜合性公園,有條件的鄉鎮要規劃建設公園。

鼓勵利用采煤沈陷區、廢棄礦井、舊河道等場所規劃建設公園。第十二條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相協調,合理設置停車場,預留公交站點,確保公園內交通微循環與城市綠道、廊道等慢行交通系統的有效銜接。第十三條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用於公園建設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防災救災工程、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確需改變公園用地性質的,應當按照就近補充面積的原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並按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規劃調整。

公園內不得新建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現有居民和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按照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逐步遷出。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公園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擬建公園的功能、特點、規模和發展方向,綜合考慮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需求,組織編制公園設計方案。第十五條公園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優先進行植物造景,突出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優先選擇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鄉土植物,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等環保技術和產品。

對已建成的公園要合理改造,增強公園的城市海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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