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截止時間:65438+2022年2月9日。
以下是壹些個人觀點。同時在文末附上文件全文,推薦給所有教培企業主和從業者查閱:
首先,這是壹個綱領性文件,為後期教培行業的規範和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
其中,文件內容的描述由重點整頓6個月及以上幼兒素質教育和學科培訓變為:3歲及以上所有教學培訓項目(包括線上和線下)。
罰金刑適中,主要是:5萬以下,5萬以上,654.38+萬以下。但是,有很多部門負責監督和執行。不僅有校外培訓教育部門,還有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
明確所有的教學培訓,無論什麽業務,都要遵循規章制度合法辦學。同時還提出查處個人私自辦學,如家庭教育指導、咖啡館壹對壹辦學等,納入監管。
因此,在接下來的時間裏,整個教培行業的整頓將集中在“證照合規、財務合規”上。這是以後繼續辦學的壹大前提。
與之相匹配的是,未來各方面的規範、監管等相應的實施細則也會逐步落地。著眼於未來1-2年。
建議各位企業主通讀壹遍,認真理解其含義,並據此入座。
附件內容如下: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培育立德庶人的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個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
第五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
(五)限制就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
第六條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校外培訓的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聯、執法過程協作、執法結果及時反饋的工作機制。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
第七條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部門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
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違法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機構審批地不壹致的,機構審批地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對已經審批的網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該機構的審批機關管轄。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提前接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管轄。未經批準的網上校外培訓活動,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第九條兩個以上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對同壹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任何管轄權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 * *上壹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分配給上壹級校外培訓部門管轄。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被轉送的校外培訓部門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報有* * *的上壹級校外培訓部門指定管轄,不得自行轉送。
第十條上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轉交下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也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部門管轄的校外培訓違法案件,或者將壹個下級部門管轄的校外培訓違法案件交辦給其他下級部門。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和出入境管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同壹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壹校外培訓違規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處以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坦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處罰,但應當進行教育:
(壹)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糾正的;
(三)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
(四)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處罰時效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壹)實施校外培訓違規行為被處理後兩年內再次發生的;
(二)危害後果嚴重,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違反應急措施的;
(四)偽造、變造、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三章違法行為和處罰
第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開辦校外培訓機構。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已收取的費用,並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壹)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應用;
(二)有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規定變相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壹)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開展校外培訓;
(二)利用居民樓、賓館、咖啡館等場所開展“壹對壹”和“壹對多”等校外培訓;
(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家庭學校、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開展有償學科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批準,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校外培訓。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非法校外培訓活動,為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如網絡平臺運營者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為其用戶開展在線校外培訓提供服務。,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超出審批範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壹)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
(三)非學科培訓機構開展學科校外培訓;
(四)學科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校外培訓;
(五)線下培訓機構超越批準的場所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或者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壹)違反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與中小學校聯合招生等違反招生規定的;
(四)提前開展學科培訓;
(五)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和兼職人員的聘用和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七)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價格、行為和管理;
(八)網上校外培訓包含網絡遊戲內容和與培訓無關的鏈接;
(九)網絡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保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和現場培訓圖像的;
(十)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其他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壹)、(二)、(三)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壹條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加面向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限制就業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成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從業人員限制就業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有違法廣告、違法價格、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章處罰程序和執行
第二十五條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校外培訓,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有明確的違法嫌疑;
(二)有證據初步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5)未超過法定刑限。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六條對於已經備案的案件,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備案條件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校外培訓部門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制作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等。,並可在調查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當事人涉嫌進行違法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勘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非法培訓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廣告、宣傳品、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校外培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第二十九條校外培訓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對自然人罰款3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65438+萬元以上;
(二)沒收違法所得65438萬余元;
(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項的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校外培訓機構負責法律審查的機構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聽證程序。聽證結束後,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當事人自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利,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第三十壹條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下列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校外培訓機構負責法律審核的機構應當進行法律審核。未經法定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出決定;
(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2)直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