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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被錄用後會有壹年的試用期。在這壹年的試用期內會考核什麽,什麽情況下考核會不及格?

公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的,其聘用的教師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執行,首次聘用的應為高校畢業生,因此會有壹年的試用期。試用期考核的內容應在聘用合同中明確規定。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調整崗位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民辦學校屬於企業或非企業組織,其教師的聘用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所以試用期最長只能約定六個月,否則就構成試用期違法約定,要支付賠償金。試用期考核的內容應在勞動合同或企業制度中明確規定,只有考核不符合約定的錄用條件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章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首次訂立的聘用合同滿3年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0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審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審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另有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的,聘用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和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的意見

四、規範聘用合同內容?

聘用單位可以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並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a)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

(二)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超過出國期限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事故,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法律受以下法律管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使用人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且不同意單位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勞動者: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同意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了新崗位後仍考核不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被辭退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壹)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3)勞動者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同意用人單位調整崗位,或用人單位同意調整崗位後單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到了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經濟補償金按照被辭退人在用人單位1年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或者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將勞動者安置到相應單位就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上述規定給予補償。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終止聘用關系後,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並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

勞動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的解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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